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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斯多德全集-第8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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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定义方式把握了不可能变成其他的命题,那么他所具有的就不是意见而是知识,如果他只理解到属性是真实的,但不知道它们通过实体和形式而属于主体,那么他所具有的就不是真正的知识而只是意见。如果他的意见是通过直接前提获得的,那就既是事实的意见也是关于根据的意见,否则就只是关于事实的意见。意见和知识并不是在一切意义上都具有相同的对象,而只是在某种意义上相同,就像真实和错误的意见在某种意义上有相同的对象一样。某些人所持有的“真实和错误的意见属于同一对象”的观点使他们产生了许多荒谬的见解,其中之一即是:错误意见根本就不是意见。由于“相同”一词具有多种含义,所以在一种意义上真实的意见和错误的意见具有相同对象是可能的,在另一种意义上则不可能。对“正方形的对角线可以用边通约”有真正的意见是荒谬的,但由于两种意见所涉及的对角线是一样的,在这种意义上,真实和虚假的意见具有相同的对象。但根据定义,两种对象的本质是不相同的。在这种意义上,知识和意见可以有相同的对象。知识认为“动物”不可能变成其他,意见则认为它可以变成其他,例如,知识认为“动物”是“人”自身的属性,意见则认为“动物”是“人”的属性,但不是就自身而言的属性。在这两种情况下,主体“人”是共同的,但归属的方式却不是相同的。 
从上述考虑可以清楚地看到,对同一事物在同一时刻不能既有意见又有知识,否则人们就会认为同一事物既能又不能变成其他样子,而这是不可能的。在我们已讨论过的意义上来说,关于同一对象的知识和意见可以分别存在于不同的心灵之中,但它们不可能同时存在于同一个心灵中。这意味着在同一时间得到这样的理解。例如,人本质上是动物(我们已经知道它的含义是说人不可能不是动物),本质上又不是动物。因为我们已经断定,它的意义是说人可能成为动物以外的东西。 
关于其他思想方式如何出现在思索、理会、知识、技术、明智及智慧之中的问题的进一步探讨,部分属于自然哲学,部分属于伦理学。 
【 34 】机敏是没有片刻迟疑迅速把握中词的能力。例如,某人看到月亮的一面总是朝向太阳,便立刻认识到它的原因,即月亮从太阳获得光线;再如,他看到一个人在同一个富人谈话,便认定他是在借钱;再如,他明白人们之所以有交情,乃是因为他们有共同的仇敌。在所有这些情况中,把握到端词能使他认识到原因或中词。让 A 表示“向着太阳的光明面”, B 表示“从太阳中获得光线”, C 表示“月亮”,那么 B (从太阳中获得光线)能表述 C (月亮), A (向着太阳的光明面)能表述 B ,这样, A 就通过 B 而属于 C 。第二卷 
【 1 】我们所探讨的问题的种类与我们所知道的事物的种类一样多。它们有四类:事实、根据、存在、本质(是什么)。当我们引入一些词项,探讨这种或那种事物是否如此(例如,太阳是否被遮蔽)时,那么,我们就是在探究事实。证据是:当我们发现太阳确实被遮蔽时,我们的探讨也就告终了。如果我们一开始就知道它是如此,那就不用问它是否被遮蔽了。当我们知道事实后,我们就探讨根据。例如,如果我们知道了太阳被遮蔽和地球运动,我们就要问它们之所以如此的原因。这就是我们提问题的方式。但对于某些研究对象我们还要提出不同种类的问题,例如,半人半马的怪物或神是否存在(在存在的问题上只涉及纯粹的存在,而不涉及这个主体(比方说)是白的或不是白的)。当我们确定它们存在后,我们就进而问它的“是什么”,例如,神是什么?或者,人是什么?的答案时,我们就具有了四种知识。当我们提出事实或纯粹存在的问题时,我们就在问事物是否有一个中词。而当我们确定了这种联系是事实或这种主体存在(换言之,确定了主体的在特殊意义上的存在或在一般意义上的存在),并且进一步探讨事实的根据或这主体是什么时,我们就是在问:中词是什么。所谓在特殊意义上的和在一般意义上的“事实”或“存在”,我的意思是这样的:如果我们问:“月球被遮蔽吗?”或“月球渐圆吗?”,那么这就是在特殊意义上的存在的例子,因为我们在这些问题中所探讨的是:属性是否属于主体;如果我们问“月球存在吗?”或“夜存在吗?”这些问题时,这就是在一般意义上的存在的例子。 
由此可见,在所有这些问题中,我们所探讨的是:“中词存在吗?”或“中词是什么?”因为中词是原因,是我们一切研究的对象。“月球被遮蔽了吗”这个问题的含义是“是否有使月球受遮蔽的原因”;如果我们发现确实存在着原因时,我们就要问:“那么,原因是什么呢?”存在的原因(不是这个或那个事物的原因而是一般存在的原因)与不是一般存在的而是具有某种自身属性的事物的原因,这两者都是中词。所谓在一般意义上的存在,我指的是主项,例如月球、地球、太阳或三角形;所谓在特殊意义上的存在,我指的是谓项,如被蚀、相等、不相等、侵入和非侵入。在所有这些例子中,原因和“是什么”是相同的。“蚀是什么?”回答:“因地球遮蔽而使月球失去光亮。”“蚀的原因是什么?”或“为什么月球受遮蔽?”回答:“由于地球的阻挡而失去了阳光。”这两种回答是完全相同的。再者,“什么是和声?”回答:“一种高音和低音的数的比率。”“为什么高音与低音相和谐?”回答:“因为它们有一种数的比率。”这两种回答也是同样的。问题“高音和低音和谐吗?”与问题“它们有数的比例吗”是相等的。当我们确认有数的比例时,就会进一步问:那么,它们的比例是什么? 
我们的研究对象是中词,这从中词能力感官所感知的情况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如果我们尚未感觉到中词是否存在,那么我们就要提问题。例如,关于蚀的发生,如果我们在月球上,那么我们既不会问它是否发生,也不会问它为什么发生,它们的答案一清二楚。因为从感觉中我们能够把握普遍。感觉告诉我们地球现在遮蔽着阳光(蚀正在发生这一事实是清楚的),所以从此获得普遍。 
因此,正如我们所说过的那样,知道了某一事物的“是什么”,就等于知道了它的“为什么”。无论是对于一般的与其属性相分离的存在还是对于某一属性的存在来说,情况都是如此(例如,其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或大于或小于)。 
【 3 】 十分清楚,我们所有的研究都是对中词的研究。现在让我们阐明怎样揭示“是什么”,它用什么方式与证明相联接,定义是什么以及哪些事物可以下定。首先考察在这些问题中所涉及的困难。让我们在下面开始讨论与随后的研究关系最密切的一点。 
也许有人要问,能否既通过定义又通过证明知道同一事物的同一方面?一般认为,定义是关于“是什么”的,而“是什么”总是普遍的和肯定的,可是结论却有些是否定的,有些不是普遍的。例如,第二格中所有结论都是否定的,在第三格中所有结论都不是普遍的。再者,即使第一格中的肯定结论也并不都是可下定义的。例如,每一三角形的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理由在于:拥有关于可论证事物的知识即等于具备了对它的证明,所以,如果上述结论的证明是可能的,那么,很显然,关于它们的定义并非也是可能的。否则,一个人借助定义而不拥有证明就可能知道结论。但没有理由说明为什么他缺少一个就不可能拥有另一个。归纳法也为定义和证明不相同的论点提供了充分的根据。因为我们从未通过下定义而知道任何属性,无论是依据自身的还是偶然的。再者,如果下定义可以认识实体。那么很显然这些属性不是实体。 
因而,十分清楚,并不是所有可证明的事物都能够下定义。但一切可下定义的东西是否都能被证明呢?在前面提出的论证中,有一个在这里同样适用。因为一个事物,作为一个事物,只存在一种知识。所以,如果知道证明即是拥有证明,那就会产生一个不可能的结论,即定义的拥有者不具备关于它的证明也会有知识。证明的本原是定义,上面已经表明它们是不可证明的:要么本原是可证明的,具有本原的本原,这将导致无穷后退;要么最初真理是不可证明的定义。 
如果对所有事物既能下定义又能证明不可能的话,那么部分事物是否可能呢?肯定不可能,因为没有可下定义的证明。定义是关于“是什么”或本质的。而一切证明很显然首先把“是什么”确定为一个既成事实。例如,数学先确定什么是单位以及什么是奇数。其他科学也是如此。每个证明都证实某个谓项表述某个主项,要么是肯定的,要么是否定的。但在定义中没有任何事物作其他事物的谓项,例如,“动物”并不表述“两足的”,“两足的”也不表述“动物”。再者,“图形”并不表述“平面”,因为平面不是图形,图形也不是平面。揭示一个事物的“是什么”与证明一个事实并不相同。定义揭示“是什么”,但证明却证实一个属性属于或不属于某一主体。不同的事物有不同的证明,除非它们之间具有部分和整体的关系。这个意思是说,如果证实了所有三角形的内角和都等于两直角,那么这就同时也证实了等腰三角形的内角和等于两直角。因为“等腰三角形”是部分,“三角形”是整体。但是,事实和“是什么”之间并不具有这样的关系,因为一个并不是另一个的部分。 
十分清楚,并非每个可下定义的事物都是可以证明的;也不是每个可证明的事物都是可下定义的;对于同一事物既有定义又有证明是完全不可能的。因此定义和证明不是同一的,也不互相包含。否则,它们的对象就会相同或者相包含。 
【 4 】前面说过的困难至此已经作了充分的说明。但是,关于“是什么”的三段论或证明是可能的呢,还是像我们在刚才的讨论中所断定的那样是不可能的?三段论通过中词证明了一个主体的属性,但是定义既为其主体所独有又作为属于它的内在的东西所表述。在这种情况下,词项必定可以互相转换。如果 A 为 C 所特有,那它很明显也为 B 所特有,因 B 为 C 所特有,所以它们都互相特有。进而,如果 A 是所有 B 的内在属性,而 B 作为所有 C 的内在属性而普遍地表述 C ,则 A 必定作为 C 的内在属性而表述 C ,如果没有这双重假定,那就并非必然能推出 A 作为 C 的内在属性而断言于 C 。我的意思是说,如果 A 真正作为内在属性属于 B ,而 B 不是作为内在属性表述它所表述的主体。所以两个前提必定陈述“是什么”。 B 也作为“是什么”而表述 C 。因此,由于两个前提都陈述“是什么”或本质,本质在推得结论之前先在中词中出现。概括而言,如果要证明人的“是什么”,那么,让 C 表示“人”,让 A 表示“是什么”——两足动物或任何其他东西,如果我们要用三段论进行推论,则 A 必须表述所有 C 。但这个前提又以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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