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谬误;( 2 )由于意义笼统而产生的谬误,或者虽非笼统,但是就某个方面或地点或时间或关系上被述说而产生的谬误;( 3 )由于对反驳无知而产生的谬误;( 4 )由于结果而产生的谬误;( 5 )因假定尚待论证的基本论点而产生的谬误;( 6 )把不是原因的事物作为原因而产生的谬误;( 7 )将多个问题并成一个问题而产生的谬误。
【 5 】 因偶性而产生的谬误,当一属性既属于某事物同时又属于它的偶性时就会产生。因为同一事物有多种属性并不必然地属于一事物的所有谓项,以及属于它们所表述的东西。例如,“如果哥里斯库斯不同于人,那么他就和自己不同,因为他是人”,“如果他和苏格拉底不同,而苏格拉底是人”。所以他们说:我们得承认哥里斯库斯和人之所以不同是由于偶性,因为他说哥里斯库斯与之不同的人就是人。
当措辞只涉及部分却仿佛是被笼统地表述时,这样一种谬误就会产生,即由于笼统地使用了表示个别事物的词,或者由于本应在某一方面被述说但使用时意义不当而产生的谬误,例如,“如果非存在是意见的对象,那么非存在存在”,因为“存在某物”与笼统的“存在”并不是同一的。再如,“如果存在不是存在者中的某物,例如如果它不是一个人,那么存在就不存在”,因为“不存在某物”与笼统的“不存在”并不是同一的。但由于用语相近,“存在某物”和“存在”、“不存在某物”和“不存在”似乎差别很小。当措辞本应指某个方面但笼统所指时,也会同样地产生这种谬误。例如,“如果一个埃塞俄比亚人全身都是黑的,只有牙齿是白的,那么他既是白的又不是白的”。“如果两种属性都属于某一方面,那么相反的属性同时存在”。有时人们很容易察觉这种谬误,例如,如果确知埃塞俄比亚人是黑人,有人会间,他的牙齿是白的吗?如果他的牙齿是白的,他便认为找到了问题的答案,证明了埃塞俄比亚人既白又不白。但有时这种谬误会不为我们所察觉,即不论在什么地方或什么时候,假如在某一方面指出一属性,则那种宠统的属性仿佛也适用,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易辨别出哪一种属性在严格恰当的意义上属于某一事物。当两种对立的属性同样地存在时,这种情况就会发生。因为人们通常以为要么两者可以笼统地被表述,要么两者都不能。例如:“如果某物半白半黑,那它是白的还是黑的?”
其他一些谬误的产生,则是因为对三段论是什么,反驳是什么没有适当的定义,或者它们的定义存有不足。反驳是具有同样单一谓项的矛盾命题,它并不是与一个名词,而是与一事件矛盾,这一事件在两个命题中并不是同义词而是同一个词,反驳就是在同一的方面,以同一的关系,同一的方式,就同一的时间,从所给予的前提出发(不包括在争论中的出发点),进行必然推论。有关某物的虚假陈述也是以同样的方式发展的。但是,有些人则置上述一切条件于不顾,其反驳只是表面的,例如,同一事物既是二倍又不是二倍,因为 2 是 1 的二倍,但不是 3 的二倍。同一事物既是另外同一事物的二倍又不是它的二倍。然而这二借并不是就同一方面来说的,因为就长度来说是二倍但就宽度来说并不是二倍。或者,它在同一的方面,以同一的方式既是同一事物的二倍又不是它的二倍。那它也不是就同一时间说的,所以这只是一种表面的反驳。也许有人把这种谬误硬性归到与语言有关的这一类。
与断言尚待证明的论点有关的谬误和强求基本论点所可能产生的谬误,是以同样的方式在同样多的方面发生的。它们表面上貌似反驳,这是由于人们不可能在同时看出同和异来。
与结果有关的反驳,其谬误的产生是由于人们以为因果是可以相互倒置的。因为如果甲存在,则乙必然存在的话,他们便以为,如果乙存在,甲也一定存在。意见是以感觉为基础产生的,与这种意见相关的欺骗即根源于此。人们常以为胆汁是蜂蜜,因为蜂蜜总是黄颜色。天一下雨,地上便是湿的,一旦地上是湿的,人们便以为天下雨了。然而这并不一定是真的。在修辞论证中,从迹象而来的证明就是以结果为根据的。如果人们想证明某人是奸夫,便得根据奸夫的特征来抓把柄,即这个人穿戴花哨,深更半夜在外面东游西荡。但这些事实对于许多人都合适,而要控告他们是奸夫则是荒谬的。辩证的推理也是这样,例如,麦里棱论证说,如果要证明宇宙是无限的,就得假定宇宙没有生成(因为任何有生成的事物都不可能从非存在中产生出来),就得假定一切有生成的事物是从开端产生出来的,所以,如果宇宙没有生成,它也就没有开端,所以宇宙是无限的,但这个结论并不能必然推出。因为,如果说一切有生成的事物都有开端,这并不能必然地推出有开端的事物就有生成。这正如患感冒的人会发烧,但从这并不能必然也推出发烧就是由于患感冒。
当人们把不是原因的东西硬塞进论证中并仿佛反驳是以此为根据的,这时,与以非原因的事物作为原因有关的反驳就会产生。在导致不可能的推理中,这种情况就会出现。因为在这些推理中,人们必然会推翻那些前提中的某一个,所以,如果把非原因的东西放在必然产生不可能结果的问题之内,那么这种反驳就常常显得是作为它的结果而产生的。例如,“灵魂和生命不是同一的”这个论证,如果生成和毁灭是相反的,那么某种个别的生成和某种个别的毁灭也是相反的,死亡是某种毁灭,与生命相反,所以生命是生成,生活是被生成。然而这是不可能的,所以灵魂和生命这两者并不是同一的。但这个结论并不是推理的结果。因为,即使我们不能断定生命和灵魂是同一的,而只是说生命和作为毁灭的死亡、生成和毁灭是相反的,也不可能得出这个结论。但这种论证并不是绝对地没有说服力,而只是就争论的论点来说是没有说服力的,提问者本人常常也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与结果有关的论证以及与非原因的事物有关的论证就是这样一些。至于将两个问题并成一个问题有关的论证的反驳,如果人们没有注意到问题有多个,由于答案只有一个,便仿佛问题也只有一个似的,这时,上述反驳就会发生。有时,人们可以轻而易举地看出,问题有多个,因此不能只作一种回答,例如,当人们的问道:“大地是海洋呢?还是天空是海洋?”有时则不易察觉。由于人们认为只有一个问题,他们或者不作回答而让步,或者接受那种表面的反驳。例如:“他和他是人吗?”那么“如果有人打了他和他,他打的是一个人而不是多个人”。再如:“如果部分是善部分不是善,那么整体是善还是不是善呢?”答案似乎可能要么包含了一种表面的反驳,要么只是一种虚假的陈述。因为,当某事物是善的却说它不善,或者当它不是善的而说它是善的,便是一种虚假的陈述。但有时如果增加某些前提,那就可能成为真正的反驳。例如,如果有人同意,单一的事物和许多事物就可以同样地被叫做“白的”或“裸体的”或“盲的”。因为,如果“盲的”一词用来指本性应当有视力而没有视力的事物,那未它也可以用来指大量本性应有视力而没有视力的事物,所以,当一物没有视力而另一物却有视力时,这两者不可能或者都能看,或者都是盲的,因为这是不可能的。
【 6 】 我们应当或者按照上述方式对表面的推理和反驳进行分类,或者把它们全部归因于是对反驳的无知,并且我们以此作为我们的出发点。因为我们可以把上述所有的谬误都归结为违反了反驳的定义。首先,我们得看一看,它们是不是非推理性的。因为结论应当从所设立的那些前提推出,以便我们能够说它是必然的,而不只是表面上显得是必然的。其次,我们考察它们是否符合定义的其他部分。因为与语言有关的谬误,有些是由于双重意义引起的。例如,语义双关和歧义语词以及结构相同(因为人们习惯于把所有东西当作一具体事物来表示),而合并、拆散、重音都应归于不同一的用语或有差别的名词。如果要使反驳和推理产生效果,名词也应当和它所表示的事物是同一的。例如,如果论点说的是马甲,那么就应当推出马甲的结论,而不是斗篷的结论,虽然这一个结论也是真实的,但它不是推论出来的。如果回答者问你是怎样驳倒他的,那就必须指出另一个问题来说明这两个词指的是同一事物。
一旦我们给出了推理的定义,那么与偶性有关的谬误就会变得十分明显。因为这同一个定义也适用于反驳,除非我们增加矛盾命题。因为反驳就是要推出这个矛盾命题。所以,如果关于偶性的推理不存在,反驳也就不会发生。如果甲和乙存在,则丙存在,而且丙是白的,但它是白的并不是因为三段论必然推出。再如,三角形内角和等于两直角,而且它碰巧是图形或基本组成部分或公理,但这并不能推出它是图形或公理或基本组成部分。因为证明与作为图形或作为基本组成部分的三角形无关,只与三角形本身有关。其他情况也是如此。所以,如果反驳是某种推理,与偶性有关的论证就不可能是反驳。正是在这一方面,行家和学者受到了无知者的反驳;他们正是拿那种以偶性为根据而进行的推理和学者们进行争论,无知者由于不能将这两者区分开来,所以一旦有人质问便只得妥协放弃,或者以为他们进行反驳了,而实际上他们并没有反驳。
与意义限制在某一方面和意义笼统有关的谬误,其产生是因为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并不是就同一事物而说的。“非部分白”是对“部分白”的否定,“非绝对白”是对“绝对白”的否定,如果有人同意这种说法,即,如果某物部分是白的,就等于它完全是白的,但这不是反驳,而只是显得像反驳而已,其原因就在于他对于反驳是什么完全无知。
最明显的谬误是已经说到过的与反驳定义有关的那些谬误,它们的名称也就是由此而来。表面的反驳是由于定义有缺陷而造成,如果我们按照这种方式来区分谬误,我们就应当把“定义有缺陷”当作所有谬误的一个共同标志。
由于假定尚待论证的基本论点以及由以非原因的事物作为原因而产生的谬误,我们已经通过定义弄明白了,因为结论应当是由于这些事物如此而推论出来的,如果所说的原因并非原因,这种情况便不会发生了;其次,结论应当在不包括基本论点的情况下推论出来,这种情况对于以强求基本论点为根据的论证并不适用。
与结果有关的谬误是与偶性有关的谬误的一个部分,因为结果就是一种偶性,但又与偶性有所不同。因为偶性存在于单一的事物之中,例如黄色的东西和蜂蜜,白色的东西和天鹅便是同一的;而结果则存在于多种事物之中,因为我们认为,那些相同的事物与另一些事物相同。某一相同的事物与另一事物相同,这就是与结果有关的反驳所产生的根据,但是,这并不全是真的。例如,相对于偶性意义的白就不适用。因为雪和天鹅两者都同样是白的,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