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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时每易先过渡于某些复合物,(这些复合物具有两对成或多
或少的性质,)然后再引向相对的一端;这些复合物就处于两
对成之间,两对成在这间体上消长。那么一切所谓间体便应
是这些复合物(一事物在消长之中,或多或少地具有某两事
物的各不同素质,就该说是某两事物在某种程度的复合)。又
因为另无它物更先于诸对成而与间体相匀和,所以间体必须
是由诸对成复合起来的。因此一切次级相对与它们的间体也
当是基本相对所复合起来的。
于是,清楚地,诸间体是(一)全都包括于同一科属,而
(二)站在对成之间,(三)它们都是由诸对成复合起来的。
章 八
“ 于种有别 ” 是说 “ 一事物 ”“ 于某事物中 ” 有别于 “ 某
事物 ” ,这就该是那相别的两事物所共同归属的事物;例如
动物之 “ 于种有别 ” 均属动物。因此,别于品种之事物必隶
同一科属。我所举 “ 科属 ” 一字的命意,在物质上或其它方
面着想,既为两品种的共同云谓,也就包涵着非出偶然而确
实重要的差异。在这科属以内不仅各物具有通性,例如两必
同为动物,而又必各具有其命意个别种性,例如其命意一为马性,另
一为人性;这通性,在每一动物上所表现的,超于种性之别。
于是某一动物可由彼自性而成为某种动物,如一匹马,而别
的则成为别种动物,如一个人。所以这差异必须是科属以内
的 “ 别性 ” 。我将 “ 异于科属 ” 一语加之另一 “ 别性 ” ,使科
属本身成为互别。于是,这将是一个 “ 对反 ” (这也可由归纳
予以说明)。一切事物因相反,所以分离,而诸对成则已证明
为共隶于同一科属,因为对成已经说明是完全差异。而一
切品种上的差异是 “ 在某事物上 ” 对于某事物的差异;所以
这个某事物于它们两事物实为所共通,这也就是它们的科属。
(由此而论,一切于属无异而于种有异的相对是在同一云谓系
列之中;而达到最高度的互相为 “ 别 ”—— 这差异是完全差
异, —— 就不能同时并存。)所以这差异是对反之一式。
这样, “ 于种有别者 ” 就该是在同科属内凡不可区分而具
有一个对反的事物(不可区分物之不具有对反者将为 “ 于种
相同 ” );我们所以要注明 “ 不可区分物 ” ,是因为在区分过程
中,中间阶段上未达成为不可区分物时,亦可引出对反。于
是,对于所谓 “ 科属 ” 而言, “ 一科属内各品种 ” 显然没有一
个可与科属论同或论别。(这样的比喻可以适用;物质〈在综
合实体上〉因否定〈取消形式〉而得以显明,科属作为事物
本性的一个要素也就是它的物质底层,〈品种则类于综合物体
的形式;〉但这里若以赫拉克利特氏族为一科属名词,则其命意含
义便与此喻不符)。于不在同科属内的事物而言,这既于科
属有异,便也不论品种之别:这里,所论为科属之别。而在
同科属中的事物则论品种之别。别于品种之事物,其命意差异必
须是一个 “ 对反 ” ;这只有同科属事物才能有这样的差异。
章 九
或问雌性与雄性相对,其间差异为一对成,何以女人与
男人于品种无别;雌雄各有本性之异,其命意不同于白黑之例,何
以雌雄动物于品种无别;雌雄作为动物同属一品种。这问题
与下一问题略同,何以一类对反使品种有异,而另一类则不
引起品种之异,如 “ 有脚 ” 与 “ 有翼 ” 成为动物种别之征,而
“ 白脸 ” 与 “ 黑脸 ” 却不成种别之征。也许前一类变异,于科
属而论,颇为特殊,后一类则在科属上未为特殊。因为前一
类的差别要素为定义之异而后一类只是物质之异,在定义上
的对反才能造成品种之异,仅于物质上有所差殊不能造成异
种。所以肌肤或白或黑不为种异,白人或黑人虽各系以异称,
而实非异种。这里只在物质方面考虑着问题,物质不创造差
异;因为这人与那人各有其骨肉,但这并不使两人成为各别
的品种。综合实体各自为 “ 别 ” ,但不 “ 别于品种 ” ,因为这
在定义上,并无对反。这里不含对反之 “ 别 ” ,而是最后不可
更区分的个体之 “ 别 ” 。加里亚是公式综合于物质;于是白人
也如此,因为这就是那个别的加里亚其肤色是白而已;人之
为白,出于偶然属性,于定义上无所增益。一铜圈或一木圈
也不是于种有异;若谓铜三角与木圈异于品种,则其为异不
在物质,而是因为它们在定义上已成为一个对反。然而物质
能在某一方式上使事物为别,却不能使事物于品种上成为别
么?或也能在另一意义上使事物为品种之 “ 别 ” ?虽则于它们
的个体定义中包括了它们的物质,何以这匹马与这个人于种
有别?无疑的,因为这在定义上有一个对反在。白人与黑马
之间也有一对反,而且这是品种上的对反,这对反不在于其
一之白色与另一之黑色,即使两皆为白,白人与白马仍还是
“ 于种有别 ” 。但雌雄〈男女〉为动物之特有秉赋,其为分别
不由其怎是而由于物质,即身体。为此之故,同一种籽只为
所受某项作用就或成为雌,或成为雄。这里我们已说明了何
谓 “ 品种有别 ” 以及何以有些事物异于品种而另一些则于品种无异。
章 十
因为对反是 “ 别 ” 于形式,而可灭坏事物与不灭坏事物
是相对(因为阙失是一个决定性的无能),两者必然不同级
类。
我们现在说到一般通用名词时无需认为一切不灭坏事物
应在形式上异于可灭坏事物,正象每一白色物并不一定于形
式上异于每一个黑色物一样。假如这是一个普遍〈共相〉,同
一事物可能成为两者,甚至于在同时可能成为两者(例如人
类既有白人又有黑人);假如这是一个个别〈殊分〉,这还是
可能成为两者,只是不能同时成为两者;同一人可以一时为
白,又一时为黑。可是,白与黑相对。
但,某些相对因偶然属性而附隶于某些事物(例如现在
所述及的以及其它许多事物),另一些相对则不然,其中就有
可灭坏与不可灭坏事物这一相对。一切事物之成为可以灭坏
均非偶然。凡属偶然就可有时而不然,但可灭坏性当其见于
一切事物就成为一个必然秉赋;如其不然,同一事物将可能
灭坏而又不灭坏。于是,可灭坏性必然就是每个可灭坏事物
的怎是,或存在于其怎是之内。同样的论点于不灭坏性亦可
适用;两者都应是必然秉赋。于是,那引致一事物成为可灭
坏,另一事物成为不灭坏的特性应是两个相反,所以它们必
需异于级类。
于是,显然,某些人所主张的意式〈通式〉是不能有
的,按照意式论,这将同时存在有一个可灭坏人与另一不灭
坏人。而所谓意式,据说,与各个个体不但名称相同,形式
亦复相同;但诸事物〈如可灭坏与不灭坏事物〉之异于级类
者,其为差异较之形式之异,还更属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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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书库…xrshch11
卷十一
章 一
在若干章导言中我们已说明智慧是第一原理的学术,
也提出了我们对各家所指第一原理的批评。人们可以这样询
问,智慧是一门抑几门学术?事物的诸对反常统一于一门学
术,而第一原理并不相对反,若谓智慧只是一门学术,这与
此义不符。若不只一门学术,则那些学术可称为智慧?
又,实证原理是属于一门或几门学术?如属之一门则何
为必属于此而不属于别门?如为几门,则那几门是实证之
学?
又,智慧是否统研一切本体?如非统研一切本体,这就
很难说应专研那一本体;若说一门学术可以统研一切,则又
该疑问,何以同一门学术能包涵多种主题材料。
又,这是否只研究本体抑并及其属性?若研究可证实的
属性各例这就无关乎本体。但两者若分属两门学术,则那一
门应为智慧?若以属性之可实证者为智慧,则那讨论基本问
题的本体之学又何以素称智慧?
再者,我们现所勤求的学术,不应预想为对于 “ 物学 ”
中所论诸因之研究。因为(甲)这不涉及极因。(极因出于善
性,归入作用与动变范围;而善之究竟则归到原动者, ——
但在不动变事物而论,则并没有这么一个最初使之动变的事
物。)(乙)这也难说,我们现所勤求的学术,可否泛涉可感
觉事物,抑只可专论非感觉事物。若为非感觉事物,这就应
是通式或数理对象。现在(子)通式显然并不存在。(若承认
通式存在,这就难说数理对象何以不该象其它具有通式之事
物一样存在于这世界上。这些思想家将数理对象,安置于通
式与可感觉事物之间,作为这世界上的事物与其通式两系列
之外之第三系列;但在理想人马与个体人马之外,实际并无
第三人与第三马。在另一方面,如不承认他们的想法,则数
理之学又将研究什么?那就一定不是这世界上的事物了;因
为这类事物都不是数学的对象。)那么(丑)我们现所勤求的
学术也不是为了数理对象;因为一切数理对象均不能独立存
在。可是,这又并不专研可感觉事物;因为它们是可灭坏
的。
大家将会询问到那一门学术讨论数学材料上诸问题。
这不属于物理之学,因为全部物学专门研究具有动静原理诸
事物;这也不属于实证之学;因为这一学术所研究的就只是
它所实证的那一类知识。这样还得让我们所尚论的哲学来处
理这些问题。
大家又可讨论我们这门学术是否主于研究所谓要素的各
理论;大家认谓一切组合事物之中存有各种要素。
但,这也该想到我们所勤求的学术应该是研究普遍性的;
因为每一公式与每一学术均以普遍原则而不以最低品种为对
象,照这道理,学术应从事于最高科属之研究。这些,最后
将归结于 “ 实是与元一 ” ;因为这些在本体上为各个原理之基
始,而涵融着万物;倘 “ 一 ” 与 “ 是 ” 消灭,则万物亦当与
之俱灭;因为每一事物莫不在自申其为 “ 一 ” 为 “ 是 ” 。但
“ 一与是 ” 各当以其差异为云谓,科属则云谓于事物之所同,
不云谓其所异,凭这样的命意,我们似乎不能拿 “ 一与是 ” 当
作科属和原理。但较简单的若说比较复杂的为更近于原理,则
科属中的最低品种既较科属为简单,(因为品种不可区分,而
科属则可分为许多品种,)那么与其认为科属是原理,毋宁以
品种为原理。若说品种是在科属之所同处立异,而由这差异
以破坏科属的范围,那么科属应较近于原理;因为事物之能
包容另一事物的破坏性者便应是那另一事物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