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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专门学术没有一门普遍地研究实是之所以为实是。它们把
实是切下一段来,研究这一段的质性;例如数学就在这样做。
现在因为我们是在寻取最高原因的基本原理,明白地,这些
必须是禀于本性的事物。若说那些搜索现存事物诸要素的人
们也就在搜索基本原理,这些要素就必须是所以成其为实是
的要素,而不是由以得其属性的要素。所以我们必须认清,第
一原因也应当求之于实是之所以为实是。
章 二
一事物被称为 “ 是 ” ,含义甚多,但所有 “ 正是 ” 就关涉
到一个中心点,一个确定的事物,这所谓 “ 是 ” 全不模糊。一
切属于健康的事物,关涉到健康,其一说是保持健康,又一
说是产生健康,又一说是健康的征象,又一是具有健康的潜
能。一切属于医疗的事物,关涉到医学,一事物因具有医疗
知识而被称为医学事物,另一个因天然适应于医疗,又一事
物则因受到了医学方面的运用。我们当可检出其它相似的应
用名词。这样,一事物在许多含义上统是关涉着一个原理
〈起点〉;有些事物被称为 “ 是 ” 者,因为它们是本体,有的
因为是本体的演变,有的因为是完成本体的过程,或是本体
的灭坏或阙失或是质,或是本体的制造或创生,或是与本体
相关系的事物,又或是对这些事物的否定,以及对本体自身
的否定。(为此故,我们即便说 “ 非是 ” 也得 “ 是 ” 一个 “ 非
是 ” )。于是,这既可以有一门学术专管一切有关健康的事物,
同样其它事物也可以有其它各个专门学术。不但事物之属于
一名称者其研究应归之一门学术,凡事物之涉及一性质者亦
可归之一门;性质相通的事物名称当相通。那么这就明白了,
研究事物之所以成为事物者也该是学术工作的一门。 —— 学
术总是在寻求事物所依据的基本,事物也凭这些基本性质题
取它们的名词。所以既说这是本体之学,哲学家们就得去捉
模本体的原理与原因。
每一级事物出于一类感觉,为之建立一门学术,例如语
法这一门学术研究所有言语。因此,研究所有实是诸品种,在
科属上论其所以为实是的原因与原理这任务,归之一门综核
性学术,而各个专门性学术的任务则分别研究实是的各个品种。
“ 实是 ” 与 “ 元一 ” ,作为原理与原因倘〈假如〉本属相
通,实际它们原也是相同而合一的事物,虽则并不用同一公
式来说明(它们设定为不同公式,实际没有分别 —— 而且这
是可以互相加强其说明的);例如 “ 一人 ” 与 “ 人 ” 是同一物,
“ 现存的〈正是〉人 ” 与 “ 人 ” 也同,倍加其语为 “ 一现存的
人 ” 与 “ 一人 ” 也没有什么分别,(因为所加于原事物的
“ 一 ” ,在生灭动变上均不影响原事物);相似地 “ 现存的人 ”
实际于 “ 现存的人 ” 并未增益任何事物;所以这是明白的,所
加之 “ 一 ” 与 “ 现存的人 ” 相同, “ 元一 ” 不异干 “ 实是 ” ;又,
每一事物之本体倘〈假如〉不是偶然而为一,相似地亦确由
于本性而为是: —— 若然如此,〈倘上所假定都是对的〉则有
多少元一也就有多少实是。研究这些要义的,在科属上为同
一门学术 —— 举例而言,象讨论 “ 相同 ”“ 相似 ” 以及类此的
观念者便是;而几乎所有的 “ 对成 ” 也可以溯源于此义;这
些我们已在 “ 对成选录 ” 中研究过了,不再详言。
再者,有多少类别的本体,哲学也就有多少分支,所以
在这门学术中必然有第一义与其相从的各义。实是与元一迳
归于诸科属;所以各门学术也归于相应的各科属。 “ 哲学家 ”
这字在习用上本类于 “ 数学家 ” ;数学分为若干部分,有主
〈第一级数学〉有从〈次级数学〉,以及在数学范围内循序而
进的其它级别。
现在,因为每一门学术的任务应须研究 “ 对反 ” ,而 “ 众
多 ” 相反于 “ 元一 ” ,所以研究元一之 “ 否定 ” 与 “ 阙失 ” ,也
属于同一门学术,我们对元一与其否定或阙失一同加以研究。
(我们或说某事物没有,或说于某类特殊事物中没有某事物;
前一说法是专指某一事物被否定,否定元一就指元一并不存
在,至于阙失则只因其所阙失的部分而立论:)看到了这些
事实,我们这一门学术的范围也就该包括上述的 “ 对成 ” 诸
观念, “ 有别 ” 与 “ 不似 ” 与 “ 不等 ” 以及从这些或从 “ 众多
与元一 ” 衍生的其它各项。 “ 对反 ” 是这些观念之一;因为对
反为差异的一类,差异为 “ 有别 ” 的一类。因为事物之称为
一者,涵有许多命意,这些词项也将有许多命意,但所有这
些词项,仍归一门学术来研究; —— 名词之分属于不同学术
者不仅因为它有不同命意,而是因为它既命意非一而他的诸
定义又不能归属于一个中心命意,所以才不能归属于一门学
术。一切事物当以其基本含义为依据,例如我们称为一的事
物,必然比照于基本之一,这个我们于 “ 相同 ” 、 “ 有别 ” 、及
“ 对成 ” 等也当如是;所以,在辩明了每一事物所述及的各个
云谓以后,我们必须确定其中那一命意是基本的,而其它则
如何与此基本命意相关联;譬如有些事物取名于其所持有,有
些则取名于其所制造,有些又取名于其它途径,〈但所指则必
须符合于事物的基本含义〉。
于是,这明显了,同一门学术应该阐明本体,也应阐明
列举的这些观念,(这也是我们在 “ 辩难卷 ” 中诸疑问之一),
而哲学家的事业原也该能考察一切事物。如果这不是哲学家
的事业,将有谁来研究这些问题:苏格拉底与坐着的苏格拉
底是否同为一物?或者各事物是否各有一个对成?或者何谓
对成,或者这有多少命意?以及类似的其它问题。这些观念
不同于元一与实是之为数或线、或火之类的演变,而真是元
一之为元一和实是之为实是的主要秉赋,因此这门学术就应
该考察这些观念的要义和它们质性。研究这类问题不算离开
哲学范围,只是对于本体缺乏正确观念的人,忘记了本体应
该先于这些事物,这才是错了。数之所以为数具有特殊属性,
如 “ 奇与偶 ” , “ 可计量性 ” 与 “ 相等 ” , “ 超过与缺损 ” ,这些
或是直属于数,或具有相互关系。相似地,实体,不动体与
动体,无重量体与有重量体,各具有特殊的属性。实是之各
具有上列那些特殊质性者,哲学家也得研究其中所存的真理。
可以提起这一例示:辩证家与诡辩派穿着与哲学家相同的服
装;对于诡辩术,智慧只是貌似而已,辩证家则将一切事物
囊括于他们的辩证法中,而 “ 实是 ” 也是他们所共有的一个
论题;因而辩证法也包含了原属于哲学的这些主题。诡辩术
和辩证法谈论与哲学上同类的事物,但哲学毕竟异于辩证法
者由于才调不同,哲学毕竟异于诡辩术者则由学术生活的目
的不同。哲学在切求真知时,辩证法专务批评;至于诡辩术
尽管貌似哲学,终非哲学。
又,在对成序列中,两行之一为 “ 阙失 ” ,一切对成可
以简化为 “ 实是与非是 ” ,和 “ 一与众 ” ,例如静属一,动属
多。实是和本体为对成所组合,这是几乎所有思想家都同意
的;至少他们都曾提起过各自的对成作为第一原理 —— 有些
举出奇偶,有些举出冷热,有些举出定限与无定限,有些
举出友与斗 ⑤ 。所有这些以及其它诸对成明显地都可简化为
“ 一与众 ” (这简化我们可以承认 ⑥ ),其它思想家所述原理也
完全可以此为科属而为之归综。经过这些考虑,这就明显了,
研究实是之所以为实是者应属之于一门学术。因为一切事物
或即对成或为对成所组合,而 “ 一与众 ” 实为一切对成之起
点。不管这些命意是否单纯,它们总得归属于一门学术。也
许它们实际不止一个命意;可是即使 “ 一 ” 有多种命意,这
多种命意必然相联于一个基本命意(诸对成的例也相似),即
使实是或元一不作为一个普遍通例,在各例上也并不全同,或
是仍各结合于个别事物(实际上 “ 一 ” 有时是公共的参考标
准,有时是一一相续的串联),这还得相通于一个起点。为此
故,作一个几何学家就不研究什么是 “ 对成 ” 或 “ 完全 ” 与
“ 元一 ” 或 “ 实是 ” ,以及 “ 相同 ” 或 “ 有别 ” 这类问题,他
迳是承认这些为理所当然,凭此假设为起点,推演他自己的
论题。
于是明显地,这一门学术〈哲学〉的任务是在考察实是
之所以为实是和作为实是所应有的诸质性,而这同一门学术
除了应考察本体与其属性外,也将所察上列各项以及下述
诸观念,如 “ 先于 ” , “ 后于 ” , “ 科属 ” , “ 品种 ” , “ 全体部
分 ” 以及其它类此各项。
章 三
我们必须提出这一问题,研究本体和研究数学中所称公
理〈通则〉是否属于一门学术。显然,对于通则的探索,该
属于一门哲学家的学术;因为这些真理为一切事物所同然,并
不专主于某些独立科属。每一科属咸各有其实是,而这些真
理于实是之为实是确切无误,由是遂为世人所公认而通用。但
世人应用它们却各为满足自己的要求;因此凡是适宜于为他
们所研究诸科属作证的,他们就照顾这些通则。这些通则既
于一切实是皆显然无误,那么于一切事物如欲问其实是,则
研究那实是之为实是的人们,自然也将研究这些通则。凡进
行专门究研的人 —— 如几何学家或算术家 —— 均不问这些通
则是真是假。有些自然哲学家〈物理学家〉就是这样在进行
研究,其研究过程也能够为大家理解,他们还意谓惟有他们
正是在研究整个自然以及实是。但另有一类思想家,超乎自
然哲学家之上( “ 自然 ” 只是 “ 实是 ” 的一个特殊科属),他
们所考察的都是普遍真理与原始本体,因此这些真理的研究
也将归属于他们。物理学也是一种智慧,但这不是第一级智
慧。还有些人于应该承认的真理也试作论辩,这些人往往
缺乏 “ 分析能力 ” ,他们应该在进行专门研究之前先熟习这
些通则,不应在倾听学术讲授的时候才来过问。
因此,明显地,研究一切本体的哲学家也得研究综合论
法〈三段论法〉。谁最精习于一科属的事物,谁就必然能够
陈明有关这一门的最确实原理,所以谁最精习于现存事物
〈现是〉者也必然能够陈述一切事物的最确实原理。惟有哲学
家能如此,最确实的原理是万无一误的原理(因为常人每误
于其所不知)。这样的原理宜非虚语,而且应该为众所周知。
凡为每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