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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啊!这个重要性减低了,但是它并没有消失;并且这本身就说明了不动产是不合理的。这里,沃洛夫斯基先生假装认为那些反对财产的人所涉及的仅仅是不动产,同时他们只是把它当作进行比较的一个项目;在他异常清楚地指出了他使这些反对者所处的荒谬境地时,他找到了一种把听众的注意力移转到另一主题上去而不违背他应份加以否认的真理的方法。
“财产”,沃洛夫斯基先生说,“是使人有别于禽兽的东西。”这可能是对的;但我们要把这话看做是颂扬呢还是讽刺呢?
“穆罕默德,”沃洛夫斯基先生说,“曾经用命令规定了财产”。成吉思汗、帖木儿以及所有蹂躏各国的人都是这样办的。他们是什么样的立法者呢?
“财产从人类的原始时期起就一直存在的。”是的,并且还有奴隶制专制政治;还有多妻制和偶像崇拜。但是这种古代的制度能够说明什么呢?
以波尔塔利斯先生为首的那些参政院的议员在他们关于法典的讨论中没有提起所有权合法性的问题。“他们的沉默”,沃洛夫斯基先生说,“是支持这种权利的先例”。既然那个意见是我提出的,我可以把这个答复当做是直接对我个人发出的了。我回答说,“只要一个见解能够得到普遍的承认,信念的普遍性本身就可以用来作为论据和证据。当这同样的见解被攻击时,以前的信条就什么也不能证明了;我们必须依靠理智。不论愚昧无知有多久的历史,也不论它怎样可以原谅,它永远不能胜过理智。”
沃洛夫斯基先生坦白承认,所有权有它的种种流弊。“但是,”他说,“这些流弊正在逐渐消失。今天,它们的原因已被得知。它们都是从一种虚假的所有权学说中滋生出来的。在原则上,所有权是不可侵犯的,但是它可以并且必须加以抑制和受到惩戒。”这就是那位教授的结论。
当一个人仍然这样地停留在云端里的时候,他用不着担心会说出模棱两可的话来。虽然如此,我还愿意他把所有权的这些流弊加以明确,指出它们的原因,解释一下这个无从产生流弊的正确学说;总之,我愿意他告诉我,用什么办法可以不必摧毁所有权而使它为了全体人民的最大幸福而受到支配。“我们的民法法典,”沃洛夫斯基先生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有很多要修改的地方”。我以为这个法典把每件事情都置诸不理。
最后,沃洛夫斯基先生一方面反对资本的集中和由此而产生的兼并现象;另一方面他又反对土地的极端的分散。我认为我在第一篇论文中已经说明,大规模的积累和微细的分散是经济学上的三位一体的头两个论题——正题和反题。但是,如果说沃洛夫斯基先生对于第三题、即合题什么话也没有说,从而听任那个结论悬空着,那么我却曾经指明,这第三题就是协会,它意味着所有权的消灭。
十一月三十日。——著作权。沃洛夫斯基先生承认,同意才干享有某些权利(这同平等是毫不抵触的)是合乎正义的,但他竭力反对那种使著作者的继承人获得利益的、天才作品的永久和绝对的著作权。他主要的论据是,社会对于各种精神方面的创造拥有集体生产的权利。要知道,我在我的那篇《关于所有权和政治的探讨》中所阐明的,正就是这种集体力量的原理,并且我曾在这个原理上建立起一个新社会组织的完整的大厦。就我所知,沃洛夫斯基先生是第一个把这条经济上的定律应用到立法上去的法学家。不过,在我把集体力量的原理扩展到各种产品上去的同时,沃洛夫斯基先生却比我一向所持的审慎态度更为谨慎,把这个原理局限于中间范围。所以,对于我十分大胆地就其整体来说明的问题,他只是满足于肯定它的一部分,让聪明的听众自己去填补空白。虽然如此,他的论证却是深刻的和严密的。人们会觉得,这位教授由于自己感到只涉及所有权的一个方面可以比较安心,已经让他的智力自由发挥出来,并正在向着自由突进。
1.绝对的著作权会妨碍别人的活动力并阻塞人类的发展。那就会是进步的灭绝,那就会是自杀。如果最初的一些发明——犁、水平仪、锯子等等——曾经被私有化的话,会发生什么情况呢?
这就是沃洛夫斯基先生的第一个论题。
我回答说:在土地和工具方面的绝对所有权妨碍人类的活动力,阻塞进步和人的自由发展。在罗马和一切古老的国家发生了什么事情呢?在中世纪发生了什么事情呢?今天在英国,由于生产资源的绝对所有权的结果,我们看到的是什么情况呢?人类的自杀。
2.不动产和动产是和社会利益相符合的。由于著作权的缘故,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就永远发生矛盾。
这个论题的说明中含有为那些不能充分和完全享有言论自由的人所共有的修辞上的词藻。这种词藻就是说反话(anti-phrasis)或故意把真话反过来说(contre-vérité)。按照杜马尔赛和那些最优秀的人类学家的看法,这种词藻在于说一件事情的时候意思是指另一件事情。沃洛夫斯基先生的论题,如果自然而然地说出来的话,就可以作如下的理解:“正像不动产和动产在本质上是与社会相敌对的,同样地,由于著作权的缘故,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也就永远发生矛盾。”
3.德·蒙达朗贝尔先生在上议院里怒气冲冲地抗议把著作家和机器发明家等同起来;他认为这种视同一体的办法是对著作家有妨害的。沃洛夫斯基先生回答说:如果没有机器,著作家的权利就等于零;如果没有造纸厂、铸造铅字的冶炼厂和印刷所,那就不会有诗和散文的出售,许多机械学上的发明——例如指南针、望远镜或蒸汽机——具有完全和一本著作同样的价值。
在德·蒙达朗贝尔先生之前,沙尔·孔德先生曾经嘲笑那些合乎逻辑的思想一定会从著作家所享有的特权中推论出来的那种偏袒机械发明的论断。孔德先生说,“那个首先想出并实行把一块木头变成一双木屐,或把一张兽皮变成一双凉鞋的念头的人,本来可以因此而获得为人类做鞋的专利权!”在私有制的体系下,无疑是这样的。因为事实上,你们这样地加以挖苦的木屐是制鞋匠的创造、他的天才的作品、他的思想的表现,对他来说,这双木屐是他的一首诗,正像《国王取乐》是维克多·雨果先生的剧本一样。应当公正地对待一切相类的事情。如果你们拒绝给与制鞋匠一张专卖的特许证,你们就等于拒绝把特权给与诗人。
4.使一本书占有重要地位的,是作者和他的作品以外的一件事实。如果没有社会的智慧,没有它的发展以及它与那些作者之间在思想上、感情上和利害关系上的某种共同性,那些作家的作品就会一钱不值。一本书所以有交换价值,与其说是由于书中所展示出来的才能,还不如说是由于社会条件。
的确,我好像是在抄写我自己的话语似的。沃洛夫斯基先生的这一论题含有一种对于概括而绝对的思想的特殊措辞,一种反对所有权的最强烈的和最明确的措辞。为什么艺术家能够像技术人员那样找到维持生活的手段呢?因为社会曾使美术像最粗陋的工业那样,成为消费和交换的对象,因而它们是受一切商业上的和政治经济学上的定律支配的。而这些定律的第一条就是职能之间的平衡关系,也就是同事之间的平等关系。
5.沃洛夫斯基先生常常喜欢讽刺那些著作权的请愿者。“有一些著作家,”他说,“渴望得到作者的特权,他们为了这个目的而指出乐剧的威力。他们谈到高乃依①的侄女在一个靠她伯父的作品发财的戏院门口求乞……为了满足著作界的贪婪,就会有必要确立著作权的继承办法,并制订整套例外的法典。”
①比埃尔·高乃依(1606—1684),法国杰出的剧作家,十七世纪古典主义剧作的创始者,著有悲剧《西得》、《贺拉西》、《庞培之死》等。——译者
我喜欢这种善良的讽刺。但是沃洛夫斯基先生并没有把问题所牵涉到的那些困难发挥无余。首先,国家花钱请来发表讲演的古尚、季佐、维叶门、达米容各位先生和他们的同行将通过书商再获得第二次的报酬,这难道是公平的吗?——我既然有权报告他们的讲演,难道就不应当有把这些讲演印刷出来的权利吗?诺埃尔和夏普沙尔两位先生是大学的监督,他们利用自己的势力把他们从一些著作中选出来的东西卖给那些由他们两位收受薪金而奉命监督其学业的青年,这是不是公平的呢?如果是不公平的,那么就不应该拒绝把著作权给与任何身居公职和领取年俸或干薪的作者吗?
此外,作家的特权是不是应当扩展到那些只想去腐化人心和模糊理解力的反宗教的作品和不道德的作品呢?如果给予这种特权,那就等于是用法律来许可不道德的行径;如果加以拒绝,那就是挑剔作家。在现社会的不完善的状况之下,既然不可能防止一切侵犯道德律的行为,那就有必要设立一个审定书籍和道德的颁发许可证的办事处。但是,在这个时候,我们的著作界将有四分之三被迫去进行登记;并且,既然此后根据他们自己的供认而被认为是卖淫者,他们将必然是属于公众的。我们把夜度资付给娼妓;我们并不给她特权。
最后,剽窃行为是否应列入伪造行为的一类呢?如果你回答说“是的”,那你就是预先把书上所讨论的一切主题据为己有;如果你说“不”,那你就是把整个的问题交给法官去作出决定。除了秘密翻印的情形之外,法官将怎样从援引、摹仿、抄袭甚或巧合中辨别出伪造来呢?一位学者花两年的时间去计算出一张具有九位或十位小数的对数表。他把它印了出来。两星期之后,他的书就以半价出售;这就无法说明这种结果是由于伪造还是由于竞争。法院能做些什么呢?如果发生疑问,法院是否应当把著作权判给先占人呢?等于是用抽签来解决问题。
不管怎么样,这些都是不值得多加考虑的,但我们有没有看到,在把一种永久性的特权给与作家和他们的继承人时,我们实际上是对他们的利益给了致命的打击呢?我们打算使书商从属于作家,——这岂不是梦想?书商会联合起来反对著作和著作所有人的。反对著作的办法是拒绝推广它们的销路,用拙劣的摹仿作品来代替它们,用上百种间接的方法来翻印它们;谁也不知道剽窃和巧妙摹仿的手法可以达到怎样的程度。还有反对著作所有人。难道我们不知道这样的事实,即十几本的销路能够使一个书商卖出一千,用五百册一版的书籍他能供应一个王国三十年的需要吗?在书商的这种彻底的同盟面前,那些可怜的作家能有什么办法呢?我愿意把他们可能的出路告诉他们。他们会受雇于他们现在视同海盗的那些人;并且为了保证得到利益,他们会变成工资劳动者。这是对于卑鄙的贪婪和不知满足的骄傲的适当酬报①。
①在作家和艺术家之中,所有权的狂热达到了顶点,奇怪的是,我们的立法者和文人竟以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