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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建议的监管法例中,受监管人士不得进入色情、赌博场所,这点较易理解。但一些被目为正当娱乐场所的桌球室、游戏机中心、武馆,则因三合会分子时常群集,亦被列入禁止进入的范围,这对这些场所的声誉有影响,显示监管法例有漏洞。假如将来三合会分子又常出入某些场所,如保龄球场、戏院、球场,那么是否需要将监管范围无限量扩大呢?
何锦辉表示,考虑监管法时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是原则问题,第二是执行问题。原则上市民是否同意三合会罪犯应受特殊的监管,同意了才谈执行上的问题。执行上,无论如何详尽罗列各种可能性,将来都会变成不合时宜,监管范围也需因应实际情况,常常作出修改的。
此外,假如警方严格执行监管法例时,亦可能造成市民的不便。何锦辉解释,警方在搜查上述受监管人士不得进入的场所时,难免会仔细查阅每一个人的身份,造成不可避免的干扰。这是市民考虑在扑灭三合会罪行时,是否愿意付出的代价之一。
除此,建议中的某些法例要大大增加警方权力,这涉及威胁个人人权问题。例如警方或司法官员可采秘密传召或强逼作供,市民的人身自由及缄默权不受保障。还有市民需自辩没有暗示自己是三合会会员。部分市民及法律界人士时常投诉,警方滥用游荡罪的条例。新法例如获通过,假如警方滥权,市民随时被捕的忧虑更大,而且市民须找出证据证明自己与三合会无关,或没有作出任何暗示自己是三合会会员。
警察是否滥用权力,取决监察警方运作的政府和机构。何锦辉表示,在香港现时制度下,定罪的权力在法院而不在警方,只要法院能对警方提交的证供,作出适当的审查,便可防止警察滥权。何锦辉认为,根据以往法院的良好记录,假如将来法官、司法制度及律师仍按现时情况受训及执行工作,他有理由相信法院有足够能力防止曾方滥权。
何锦辉表示,由于现时黑社会罪案是极有组织及猖獗的,若要调查他们的罪行,现时采用的查案方法是不足的,因此才建议引用美国更有效的调查方法。何锦辉强调,警方增加的只是侦察罪案的权力,而非判罪权。
何锦辉再三强调,市民应了解现时黑社会问题的严重程度。要解决这些问题,市民愿意付出多少代价,这正是政府发出这份讨论文件的目的。
虽然咨询文件巨细无遗地陈述了黑社会的现状及建议修改法例所带来的利弊,但却没有回答一个这几年争论不休的问题,除了无日无之的黑社会犯罪案勾起市民的警党外,立法局议员与政府之间的争论——政府是否低估了黑社会活动及错误地解散反黑组,亦引起市民的注意。
70年代末期及80年代初期,有迹象显示政府深信黑帮势力已经瓦解,曾出任反黑组主管的总警司彭万福,1981年初公开说,传说的帮会已不存在。1977年夏鼎基爵士领导的灭罪委员会,曾呈交报告指出,大多数帮会已被瓦解,不会再现以前的威胁。随着这份报告书,警方于1982年底解散成立多年的“三合会调查科”,俗称“反黑组”。
但事实上,1983年底保安司谢法新承认黑社会分子活跃。1984年底,夏鼎基更承认警方低估了黑社会势力。但警方却一直强调没有减少对付三合会的人手,当时解散反黑组,只是组织上的转变,将反黑组人手分散各区处理黑社会问题,港、九、新界三个警察总区各自成立反黑队伍,并抽调人手,重新训练,灌输有关黑社会资料及对付有关罪案的方法。
何锦辉解释,扑灭罪行委员会就警方组织问题、反黑组是否需要重新成立等问题进行研讨,但基于不适宜详列各项警方资源的调配情况,避免三合会人员知悉警方部署。但何锦辉强调,他们与警方商谈后,发觉警方十分重视三合会问题,并有足够人手应付未来新法例所增加的工作。
谭王葛鸣相信这次政府是诚意十足的,咨询的手法亦很好,详列每一建议的利弊,好让市民自己作抉择。
或者诚如布政司钟逸杰所说,法律必须得到社会大众的支持,市民必须愿意举报罪行及作证,法律才可收效。市民对政府有信心,基于政府是否愿意与市民接触,给予正确的资料让市民讨论。这次罗列各项建议及利弊,让市民一起参与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吸引市民参与政府决策,与政府一起面对问题的最佳方法。
这份全称为《讨论文件——有关修改法律及修改法律实施方法以对付三合会问题的建议》的文件,是1986年4月16日由布政司钟逸杰爵士在立法局会议上发表的。由于该文件以征求市民的意见、建议为修改法律并确定其最后结果的依据,故一颁布就在社会公众中间引起强烈的反响,舆论界顿时热闹起来,上文可说是政府意见的传声筒,下面我们看看公众舆论的反映是怎样的。
以时间顺序的先后来看。1986年4月28日,新青年社会服务处发表题为《协助黑帮分子改过自新》文章,称建议书是“一项积极的建议”,“相信市民对政府灭罪的决心都会深表欢迎”,并认为“此建议书只针对一般的黑社会分子,所执行的条例对市民带来的不便可说极为轻微,但带来的后果却对治安有良好的影响”。在指出该文件的四个大意后,作者提出要讨论最后两点建议(第三点:杜绝三合会经济来源,例如封闭其经营之非法场所及严禁一切贩毒活动,第四点:提供“特赦”机会,让有意改过自新的三合会员脱离三合会)。
文章认为杜绝三合会的经济来源是可以瓦解黑社会势力,但对以经营非法勾当为生的三合会员,此后何去何从便是一大问题。“讨论文件中指出,本港现时至少有50个三合会组织进行规模的赌博、色情及贩毒活动。一旦这些不法组织瓦解,他们赖以为生的职业被禁止时,他们的去向便值得我们优虑,而他们的人数相信也会十分庞大。”
“这些三合会员要在社会上找一份职业是十分因难的,况且他们在以往贩毒及色情场所的收入十分可观,揾钱容易,他们又怎么会习惯以辛勤工作来换取微薄的薪酬。当他们失去组织依靠时,三合会员便会各自渗入每一角落,另行发展,直接个别向市民进行恐吓、打劫,社会治安便会霎时间呈现紧张气氛。”
文章认为建议书中的监管条例即三合会分子要定期到警暑报到,限制出入一般娱乐场所,再犯则罚款5万,监禁两年的规定“不足令三合会员改过自新,不再犯罪。因为当会员不能进入色情场所时,他们为生汁仍会挺而走险,监禁、罚款并不足以阻吓他们。而且监管他们亦需大量人手,存在很多技术困难,因此如何令三合会会员改过自新便是另一问题。
“衣、食、住、行是人生的基本需求,一个改过自新的三合会员,他即时要面对的是可容身的地方,及一份职业以换取生计。三合会上层分子,或可以金盘洗手,而中下层分子以往生活奢侈,挥霍成性,没有积蓄,单是监管并不足以防止他们重蹈覆辙,因此在初期,社会工作者的介入,对他们会起极大的帮助。在重新投入社会的过渡期,他们极需要社会的援助”。
“此建议书的积极性值得我们赞扬,长远来说对社会治安一定有良好影响,但当务之急,是提供三合会员一些改过自新的有效方法”。“
“我们提议加强辅导工作,令三合会员改过自新,而职业介绍及工作辅导对他们更是实际的帮助。有些机构也协助释囚找寻职业,改过自新,但有黑社会底而未犯刑事的部分黑社会员,他们的出路便是另一个问题。他们极需一个职业溶合辅导的机构来协助他们改过自新。”
文章说,新青年社会服务处一向的工作是透过工作来辅导行为略有偏差的少年。透过工作、奖励计划、生活津贴等来帮助他们度过“过渡期”,以及纠正他们错误的行为及观念。“我们是一个提倡工作与输导的新社会服务形式,或可帮助有需求的一群。根据以往的经验,我们很乐意提供意见给有兴趣参与此计划之机构及有关部门参考,亦愿意协助有三合会会员身份的少年改过自新,贡献社会。”另一篇意见书是由善导会(THEH。K。DISCHA-RGEDPRISONERS′AIDSOCIETY)提出的,题为《对付三合会问题的意见》。内容为:“本会基本上对讨论文件所揭示的精神表示支持。盖固香港之犯罪问题特别三合会问题的确非常严重,因此本会赞同政府及有关当局应从速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打击三合会活动,以维法纪。但可惜整份文件只着重研究设立法例限制及严惩三合会分子,而未有触及刑罚当中康复教化之基本功能,以致削弱刑罚之最终目的。尽管如此,有关当局提出一份详尽之报告书,自有其价值之一面。此在于表明政府对三合会在本港之非法活动,一如市民一样,感到深恶痛绝而决心加以铲除。”
评“讨论文件”之各项建议:(甲)警方监守行为:本会对于提议重新推行警察监管条例感到十分关注。从本会在60年代至70年代期间辅导部分警方监守行为个案之经验,发觉此项制度虽可有效地阻吓过犯,但同时亦能损毁被监守行为者之日常生活。根据本会受助者过往经验,警务人员在执行此法例时,所持之态度及手法,是否恰当,往往会影响此计划之成败。很多时候,“被监守行为者”的身份在执法人员探访时被泄露,以致他们受到家人及朋友歧视,甚至因而被雇主猜忌而最终遭解雇。故此,要此项监管制度获得成功,执法人员必须谨慎及适当地执行法例,兔使被监守行为者之个人尊严受损害,更而影响其正常就业及起居生活。
虽然现时警队在处事及执法方面,比诸60年代显得老练及通达,但也难保警察监管令之重施会否如以往一样被不适当地执行,因而妨碍被监守行为者之康复。我们提议当局应施行一项经改良之警察监管行为计划,我们称此为“康复监管计划”,在此计划下,受监管者按时到警局报到,惟不必接受警务人员之探访,盖此种探访工作由社会工作者执行。以确保其所报之住址及工作地点乃属正确。而社会工作者,则需定期向警方提交有关被监守行为者之行为表现报告,以供警方参考。
为确保施行监管令之建议是出于公平,本会建议“康复监管令”须由一群彼严格挑选的专业人员,例如社会工作者、感化宫等合力作出建议。而监管令要由法官明令宣判。使过犯明白此乃整体刑罚之一部分,免使他们有一种受双重惩罚的感觉。
(乙)对三合会分子的行为施加限制:讨论文件认为消除青少年对三合会可能产生之盲目崇拜及错觉,建议政府应对三合会过犯施加若干行为限制,使其在被判后最少两年内不得进入某等场所,本会对此限制能否产生效能表示怀疑,并相信当此限制实行时必带来颇多复杂的技术问题。本会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