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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国防军大本营-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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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封锁,禁止任何非军事人员,非军事物资和消息的交往,党卫队领袖按照元首指示 

安排的警察组织除外。这些组织的食宿由陆军总司令部总军需长负责安排。他也可在党卫 

队领袖处设置联络官。 

    边界封锁也适用于帝国最高当局和党的机关的领导人和特派员。国防军统帅部指挥 

参谋部将对此向帝国最高当局和党的机关作相应通告。边境封锁的例外情况。由陆军总 

司令及其委托的机构决定。 

    除对党卫队领袖的警察组织所作的必要的特殊安排外,入境许可的审批权完全由陆 

军总司令掌握。 

    Ⅲ、对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匈牙利和芬兰的方针 

    9)与这些国家达成的必要协议,是根据国防军三军总司令部的动议,由统帅部和外 

交部一起经办的。在作战进程中表明,国防军统帅部有必要提出特殊的权力。 

    10)为直接保护部队所采取的警方措施,可不依据授予的特殊权力而实施。 

    其他规定待以后作出。 

    11)对这些国家的下述领域的特殊规定以后作出:给养和饲料的筹措 

    宿营地和器材、货物的采购和寄发,货币的筹措和支付规定, 

        薪金, 

        索赔权。 

        邮电业。 

        交通业。 

        审判权。 

    国防军三军和统帅部机关,关于在上述领域对这些国家政府的愿望,应于1941年3 

月27日前报告国防军统帅部指挥参谋部国防处。 

    Ⅳ、对瑞典的方针政策 

    12)由于瑞典只能作为开进经过区,因此德军部队司令在这一地区没有特殊权限。 

只有保障铁路运输免遭破环和攻击的权力和义务。 

… 页面 85…

                                                                国防军统帅部参谋长 

                                                                     (签字)凯特尔 

                                                                   1941年3月13日 

     关于“特别任务”的规定'(I。2)b)',仅从内容上就可以肯定地看出, 
希特勒在第三稿中,作了这样的补充:他将任务委托给党卫队领袖,只有他 
能有权充任“德国警察头目”,有权独立自主行事。对于当时的情况知之甚 
少的人来说,似乎有必要指出下列几点由此而带来的结果: 

          1、按3月3日“方针”才需进行审查的问题,即党卫队领袖是否在陆军作战区域内 

      活动的问题,在此期间已成为既成事实,而没有就统帅部或陆军总司令部进行合作作出 

      任何决定。 

          2、“特别任务”的形式和范围都没有详加阐述。只是就政治警察的使用,作了较多 

      的解释。这种方法所产生的结果是,处在前线的国防军如同国内的国防军一样几乎无所 

      事事。另一方面,鉴于俄国境内的情况,增加警察力量以保障战线背后的安全,也是必 

      要的。 

          3、从该命令最后的签发顺序上,也不能说明党卫队领袖与陆军总司令部的任务已作 

      出了具体安排。而更多的是让两者就允许党卫队领袖的机关在陆军作战区域内自由活 

      动,以及设立营地,进行补给等,达成必要的协议。 

      国防处对这一“方针”持批评态度。因为它极大地侵犯了陆军总司令在 
作战区域的主权,将给陆军总司令部带来新的困难。然而,出乎预料之外, 
人们很快接受了希特勒的安排。早在3月13日,总参谋长就记录了“瓦格纳 
与海德里希关干警察问题的谈话”,并于第二天,在统帅部指令的开头,增 
加了“巴巴罗萨的特别安排”的话,却没有加任何注释,几天以后,在上文 
提到的那次形势讨论会结束时,希特勒对陆军总司令及陆军总参谋部军官们 
就他对东线“后方地域”的意图发表了一次粗狂的讲话,面对陆军将领们来 
说,却加强了他们以一切可能限制党卫队领袖及其机关活动的意志。在作战 
区域的特殊条件下,陆军总司令部及其前线指挥官的这种可能性是大量的, 
比如封锁公路或扣留燃料等权利。 
     在这种精神驱使下,一贯赞成陆军总司令在作战区域拥有绝对指挥权的 
瓦格纳将军,与海德希希进行了一次必要的谈话。而海德里希肯定对此早有 
考虑,对“特别任务”的真正性质没有透露半句。此后拟制的、经陆军总司 
令部以及国防军统帅部和指挥参谋部审阅的命令草稿,即不会让人产生任何 
怀疑。也不会使人提出疑义。其全文如下: 

                                          秘密 

          1941年3月26日 

          陆军总司令部 

          陆军总参谋部 军需总监 

          在部队之外实施特别安全警务任务,需要在作战区域内增设保安警察特遗队。 

          征得保安警察和保安局局长的同意,在作战区域里,对保安警察和保安局的使用特 

      作如下安排: 

          1、任务 

          a)在集团军后方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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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战开始前,确保固定目标(物资、档案、德国或敌国组织、部队、集团的卡片等, 

      特别是重要人物:流亡政治领袖、破坏者、恐怖主义者等)的安全。 

          在由于增派特遗队可能使集团军的作战行动受到干扰的下属区域内,集团军司令可 

      不予以增设。 

          b)陆军后方地区: 

          研究和对付故国非军队实施的敌对行动,以及向陆军后方地域司令通报一般政治形 

      势。 

          1937年1月1日与帝国国防部谍报处共同拟制的“国家秘密警察和国防军谍报机关 

      之间的合作原则”的基本精神,也适合于与谍报军官或谍报机关的合作。 

          2、特遗队与集团军后方地域军事指挥当局之间的合作。 

          保安警察特遗队在自己负责范围内执行任务。在行军、补给宿营等方面隶属于集团 

      军,在惩戒法律方面由国家秘密警察和保安局长官处理,集团军无需过问。 

          在专业方面他们执行国家秘密警察和保安警察长官的指示。在某些活动受到集团军 

      规定的限制时,应服从集团军安排。 

          为对这些特遣队实施统一领导,应在每一集团军地域内,委任一名国家秘密警察和 

      保安警察长官的代理人。他有义务将国家秘密警察和保安警察特遗队长官下达的指示及 

      时通知集团军司令。为避免干扰作战正常进行。集团军司令有权向代理人下达有关指示; 

      这种指示压倒一切指示。 

          代理人要经常与敌情军官紧密配合。代理人可按指挥当局的要求,派一名联络官员 

      与敌情军官保持联系。敌情军官需将特遣队的任务同军事谍报、战地秘密警察的活动和 

      作战协调起来。 

          特遣队有权庄其职责范围内,对当地居民采取行政措施。在此方面,应与谋报机构 

      实施最密切的合作。可能会对作战发生影响的措施需经集团军司令批准。 

          3、保安警察的特别行动组和特别行动队与陆军后方地域司令之间的合作。 

          4、特遣队、特别行动队、特别行动组和战地秘密警察的权限。在部队内部的政治谋 

      报任务和直接保护部队的任务,是唯一由战地秘密警察担负的任务。全部此类事务,特 

      遣队、立即交给战地秘密警察处理,反之,一切属特遣队任务范围的事情,战地秘密警 

      察要毫不迟疑地交给特遣队、特别行动组和特别行动队处理。此外,1937年1月1日的 

      协议有效。 

                                                                            代理人 

                                                                              签字 

     不久,“保安警察特别行动组”在这个协议的俺护下,在东方战局开始 
不久,便按照希特勒向希姆莱下达的秘密指令,在东线后方地域有计划地大 
批屠杀犹太人。对这一点。参加会商和拟制命令的军官中,恐怕没有一个人 
会预料到。 
     早在1941年3月30日举行的约200—250名高级军官——主要是三军即 
将担任东方战局的高级指挥官及其最亲密的同僚一一参加的会议上,希特勒 
在民达两个半小时的讲话中,就公开提出了违法的要求。按希特勒的本意, 
同1939年8月22日波兰战局和11月23日西方战局前夕的“动员”一样, 
即向高级将领及其高级参谋助手们,就即将来临的东方战局,灌输他的观点, 
要求全体与会者,应将东方战局作为“两种世界观的斗争”。由于无法改变 
的“世界观”上的巨大差别,他的讲话慷慨激昂,言词尖刻,全场鸦雀无声 
气氛十分紧张。只有两次起立打破了场上的寂静——一次是当希特勒从后门 

… 页面 87…

走上讲台时,一次是当他离开会场时。 
     在这次讲话中,希特勒还宣布了“政治委员命令”,颁布了在“巴已罗 
萨”地区实施审判权的法令,简称为“巴巴罗萨命令”。希特勒在讲话的一 
开始就提出一条方针:苏俄的政治委员和干部,不管是部队的还是地方的, 
一律是罪犯。因此,既不能把他们当成不人看待,也不能当成战犯处理。如 
果他们被俘,应将他们转交保安局的特别行动组处理;如果条件不容许,当 
地部队可将其就地处决,对另一道命令,希特勒早在3月3日所提出的要求 
叫就作了解释。他要求军事法庭对待部队要采取双重原则,德国士兵有侵犯 
 “敌国居民”行为时,不应严格按军事惩处法和纪律条令处理;相反“敌国 
居民任何侵犯国防军的行为”都要以最严厉手段,其中包括立即处决来加以 
惩处,而不受军事法庭的起诉。希特勒的这些指令,基本上就是他对布尔什 
维克主义的判决,他把布尔什维克主义与“社会犯罪”等同,特别指出了红 
军在进犯波兰、巴尔干国家、芬兰和罗马尼亚时,政治委员和干部所犯下的 
残无人道的暴行。在这一基础上,他反复强调,试图让他的听众相信,对俄 
作战绝不能以军人的侠义精神进行,军人情谊的“过时观念”已不适用;这 
是一种特殊战斗,不仅要打垮红军,而且要把共产主义永远从地球上根除。 
     据后来传说,当希特勒离开会场后,他的讲话引起了某些与会者的抗议 
和强烈反响。然而,据我的观察或当时的史料记载都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证据, 
譬如,陆军总参谋长详细记录了会议的过程,但对希特勒的最后几句话他只 
记道:“将领们必须有自我牺牲精神,要消除他们的疑虑”在这两句话的旁 
边还注有“陆军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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