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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理性所自行构造之概念,展示理性之自相矛盾,即足除去此种困难矣。但怀疑的观念论者,则仅驳击吾人主张之根据,以为吾人所思维为根据于直接知觉之物质存在,殊不足为确信物质存在之正当理由,在此种观念论者迫使吾人在日常经验之微细进展中,亦须注意周密(否则吾人将以不合理所得之知识视为应有之知识矣)之限度内,诚为有益于人类之理性者。吾人今则能评衡此等观念论者所反对吾人之价值。盖除吾人指为使吾人在最通常主张中自相矛盾以外,观念论者实以全力迫使吾人以吾人所有一切之知觉(不问其为内部的或外部的)视为仅依属吾人感性之一类事物之意识。此等观念论者又迫使吾人不以此等知觉之外部的对象视为物自身,而仅视为表象,关于此等表象则与一切其他表象相同,吾人能直接意识之,至其所以名为外部的,则因其依属吾人所称为外感其直观为空间之故。但空间自身不过——某某知觉在其中互相联结——表象之内部的形相而已。
吾人若以外部的对象为物自身,则完全不能理解吾人如何能到达“在吾人以外之外部的对象所有实在性”之知识,盖吾人之所依恃者仅为在吾人内部中之表象。诚以吾人不能感及在吾人自身以外者,仅能感及在吾人之内部者,故吾人之全部自觉意识除纯为吾人自身所有之规定以外,绝不产生任何事物。于是怀疑的观念
论迫使吾人不得不趋赴今尚留存之唯一趋避所,即一切现象之观念性学说是也,此一种学说在先验感性论中已不问其结果而建立之矣,盖此等结果在先验感性论中实不能预见之者。斯时若有人询以其结果是否在心灵论中仅有二元论可以保持,则吾人必答之曰“然”;但此二元论仅为经验的意义。盖即谓在经验之联结中,物质——所视为现象领域中之实体者——实授与外感,正与思维的“我”——此亦视为现象领域中之实体者——授与内感相同。更进一步言之,内外两方领域中之现象,必须依据规律——此种规律乃实体范畴所引入于吾人所有外的及内的知觉之联结中,使此知觉由之构成一全体之经验者——互相联结。但若(如通常所见及者)吾人欲扩大二元论之概念,用之于先验的意义,则二元论及两种互相更迭之相反主张——一方为精神论(Pneumatismus)一方为唯物论——皆无任何根据,盖因斯时吾人已误用吾人之概念,以表现对象(关于对象之自身固仍非吾人之所能知者)之形相中所有之差别视为物自身中之差别。由内感在时间中所表现之“我”,虽与在我以外空间中之对象,完全为有区别之现象,但并不以此理由而视为不同之事物。在外部的现象之根底中或在内部的直观之根底中之先验的对象,其自身既非物质亦非思维的存在,乃——其以“关于物质及思维的存在之存在形相之经验的概念”提供吾人——现象所有之根据(此根据乃吾人所不能知者)。
是以(乃此种批判的论证明显迫使吾人为之者)吾人若固执以上所建立之规律,而不推及吾人之问题于“可能的经验能在其中以其对象呈现于吾人之前”之限界以外,则吾人决不梦想探知吾人之感官对象之自身,即离其与感官之一切关系所本有之相。但若心理学者以现象为物自身,视为其自身独立存在者,则被若为唯物论者,在其体系中,自仅承认物质;若为精神论者,则在其体系中又仅承认思维的存在(即具有吾人内感方式之存在);若为二元论者,则承认物质与思维的存在两方,顾彼由于此种误解,对于非物自身仅为普泛所谓事物之现象,如何能自身独立存在之点,常陷入伪辨的思辨中。
就此等误谬推理以论纳粹心理学之全体
吾人如以——为内感之自然科学之——心理学与——为外感对象之自然科学之——物体论相比较,吾人见及二者之能由经验的知之者甚众,但其间尚有其显著之异点。在物体论中能先天的自“延扩的不可入性之存在物”之概念综合的知之者甚众,但在心理学中则绝无事物能先天的自思维的存在之概念,综合的知之其原因如下。盖二者虽皆为现象,顾外感之现象,有其固定(即常住)之某某事物,此固定的某某事物提供一基体为其转移无常之种种规定之基础,因而提供一综合的概念,即空间及空间中现象之概念;反之时间——此为吾人内部的直观之唯一方式——则并无常住之事物,因而仅产生“种种规定之变化”之知识,而不产生“能由此种种规定所规定之任何对象”之知识。盖在吾人所名为“心”者之内,一切事物皆在连续流转之中,除“我”(吾人如必须如是表现吾人自身)以外,并无常住之事物,至“我”之所以为单纯者,仅因其表象并无内容,因而无杂多故耳,即以此理由,乃若表现——(以更正确之名词言之)或指示——一单纯的对象。为欲使其由纯粹理性以得普泛所谓思维的存在之本质之知识,此“我”应为一直观,此直观——以其在一切思维中所以之为前提者(先于一切经验)——又应为先天的能产生综合命题之直观。但此“我”之不能为直观,正与其不能为任何对象之概念相同;盖此“我”乃意识之纯然方式,此种意识方式能伴随此内外两类表象,仅在有其他某某事物在——对于“对象之表象”提供质料之——直观中授与之限度内,始能使此等表象侪于知识之列。于是全部合理心理学,以其为超越人类理性所有一切能力之学问,证明其绝无所成就,其所遗留于吾人者,仅有在经验指导之下以研究吾人之心,及限定吾人之问题不能超出“由可能之内部的经验所能提供其内容”之限界而已。
但合理心理学虽不能用以扩大知识,且在其用以扩大知识时乃完全由误谬推理所成者,但若仅以之为对于吾人辩证的推理(此等辩证的推理起于人类所有共同的及自然的理性)之批判的论究,则吾人仍不能否定其相当之消极的价值也。
吾人何以须仰赖完全建立于纯粹理性原理之心理学?毫无疑义,其主要目的在维护吾人之思维的自我,以防免唯物论之危险耳。此则由——吾人适所授与之——思维的自我之纯粹概念成就之。盖由此种教义,吾人能脱然无虑,不再有“物质消失,一切思维乃至思维的存在者之存在,皆将因而毁灭”之恐惧,且适与之相反,其所明显说明者,则为我若除去思维的主体,则全体物质界将因而消灭耳,盖物质不过吾人主观所有感性中之现象及主观所有表象之形相而已。
我承认此说并未与吾人以“思维的自我性质”之较进一步之知识,且亦不能使吾人规定此思维的自我之永存性,乃至离吾人所推测为外部的现象之先验的基体之独立存在;盖此先验的基体正与思维的自我相同,皆为吾人所不能知者。但我仍能发见“思辨的根据以外”之原因,以期望我之思维的本质——通彻我所有状态之一切可能的变化——之独立的连续的存在。在此种事例中,当坦白自承关于此点我之无知时,设尚能驳斥思辨的反对者之独断的攻击,而示之以在彼否定我所期望之可能性中,对于“自我之本质”其所能知者绝不能较之我固执此种期望之所能知者为多,即此所得已甚多矣。
其他三种辩证的问题——构成合理心理学之实际目标者——皆根据于吾人心理学的概念中所有此种先验的幻相,除由以上之论究以外,绝不能解决之者:即(一)心与肉体交通团结之可能性,即关于在生存中动物性及心灵状态之问题;(二)此种交通团结之开始,即关于心在生前及临生时之问题;(三)此种交通团结之终止,即关于心在死后及临死时之问题(灵魂不灭之问题)。
我今所主张者则为:在此等问题中所共有之种种难点以及有人欲由此等难点(以之为独断的反驳)能得“对于事物本质较之常识更得深密洞察之信证”等等,皆仅依据幻想而然耳,彼等依据幻想,使仅在思维中所存在者实体化,而以之为存在(以真实性质)于思维的主体以外之真实的对象。易言之,彼等以“延扩”(此不过现象而已)为即令离吾人感性而亦独立自存之外物之性质,且以运动为起于此等事物,且离吾人之感官,实际由其自身所发生者。盖物质(其与心之交相作用引起以上之种种问题)不过一方式而已,即由吾人所名为外感之直观,以表现不可知之对象之特殊方法而已。在吾人以外,自能有此现象(吾人所名之为物质者)所相应之某某事物;但在其为现象之性格中,自不在吾人以外而仅为吾人内部中之一思维——此种思维,虽由于以上所言之外感,表现之为存在吾人之外者。故物质并非指与内感之对象(心)完全不同而异质之一类实体而言,乃仅指“此等对象——其自身为吾人所不能知者——之现象”所有之不同性质而言,吾人之称此等表象为“外部的”,则以与吾人所列为属于内感之表象相比较故耳,此等表象固亦与其他一切思维相同,仅属于思维的主观者也。此等表象固有此种惑人的性质,即表现空间中之对象,一若与心相离而浮动于心之外。但此等表象在其中被直观之空间(即不过一表象而已),在心以外实未见有与此表象同一性质之对应部分。因之,此问题已非心与“在吾人以外其他不同种类之所知实体”之交相关系,而仅为内感之表象与吾人所有“外部的感性之变状”联结之问题——即此等表象如何能依据一定法则,相互如是联结,以展示一贯联结的经验之统一。
在吾人以内部的外部的现象皆视为经验中之纯然表象时,则两种感觉之联合,吾人并未见其中有何背理及奇异之点。但当“吾人以外部的现象实体化,不视之为表象而视之为其自身存在于吾人以外之事物,具有此等事物在吾人内部中所有之同一性质,且视为此等事物以其——展示为现象在彼此交相关系中之——活动加于吾人之思维的主体之上云云之时,则存在吾人以外之有效原因,立即具有“与吾人内部中所有此等原因之结果不能调和”之性质。盖原因仅与吾人之外感相关,其结果则与内感相关——此两种感觉虽在一主体中联结,彼此乃极不相同者也。在外感中除位置之变易以外,吾人未见有其他之外部的结果,除在——为其结果之——空间的关系中所发生之动向以外,吾人未见有任何动力。反之,在吾人内部中,其结果为思维,在思维中并不见有位置之关系、运动、形象以及其他空间的规定等等,吾人在结果中完全失去其与原因之联系(此等结果乃假定为由此等原因在内感中所发生者)。但吾人应思及物体非呈现于吾人之对象自身,乃吾人“所不知为何之不可知的对象”之现象;以及运动非此不可知的原因之结果,而仅为其影响于吾人感官之现象。物体、运动皆非吾人以外之事物;二者同为吾人内部中之纯然表象;故产生吾人内部中之表象者非物质之运动;运动自身仅为表象,如其以运动而使其自身为吾人所知之物质,亦仅为表象相同。于是,吾人所自造之全部难点,终极归摄在以下之点,即吾人感性之表象如何——及何以——能如是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