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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源于原则的不同。现代宪法原则,是不能从古代各世界历史民族的政治制度中获益的。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由宪法”观念,是经修正后才为现代所接受的。如我们国家之大,人口之多,就不能采取人民直接参政,只能采取选举代表的间接方法。而所谓“代议制宪法”被我们看做是最好的宪法。此外,主观意志绝对性原则的要点是:“自由”在概念上并不以主观意志和恣意放纵为原则,而是以普遍意志的承认为原则;实现“自由”的过程,就是各因素的自由发展。主观意志只是一种形式的决定。只有理性意志才是能够独立决定、伸展自己的普遍原则,并将相续各因素发展为有机分子。
“国家”是道德的“全体”和“自由”的“实现”,也是这两个因素的客观统一。我们虽然分开考虑,但二者是有紧密联系的。我们在“自由”的确定形式里,认识“观念”和个人存在于世界上的“精神”。“精神”中的主观和客观方面本身存在一种结合,其形态分别是宗教、艺术和哲学。这三个形态,与国家具有同一的地位。
《历史哲学》第一部分 绪论(7)
取得普遍形式,并存在于现实国家中的确定内容,就是“民族精神”。“民族精神”鼓舞国家的一切特殊事物,如战争、制度等。人类也必须自觉到这种精神和本质,以及自身和精神的统一。关于这种精神的自觉的知识,就是宗教。一个民族将它认为是“真”的东西,定义为“宗教”。因此,上帝观念就构成了一个民族性格的普遍基础。
宗教和政治原则在这方面,保持着最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可解释为:世俗存在是暂时的、相对的、没有根据的。只有它的原则获得根据,世俗生存才能有根据。因此,国家是建筑在宗教上的。
人类正确地坚信国家是建立在宗教上的,但分派给宗教的地位,却是国家先行存在,为了维持国家,才不得不把宗教纳入国家,灌输给人民。我们说国家建立在宗教上,意思指国家是从宗教产生的,现在和将来都如此。因此,宗教的形式决定了国家的形式和宪法。一个天主教国家的宪法精神,是不同于基督教国家的宪法精神的。
那种宣扬宗教应从国家中消失的奔走呼号,是可怕的。而宗教并非是通过传播和铲除罪恶而产生的,它是自己产生自己的。我们现在所遇到的另一种和这相反的愚蠢观念,是要脱离宗教来发明和实行各种宪法。没有宗教之处,政治立法的原则与制度就缺少了真实的中心点,不得不停留在抽象和不确定中。
总结上述关于“国家”论述的结果,我们将国家表现在个人间的生动性称为“道德”。国家构成了它的法律、机构、平原、高山、财产等的实体。这种成熟的全体就是一个民族的本质、精神。每个个人都属于它,都是它的一个代表,在它之中产生、存在。
一个民族的这种精神就是一种决定的精神,而且也依照它的历史发展阶段来决定。因此,这种精神就构成一个民族意识的其他各种形式的基础与内容。“精神”是一个个性,本质上表现为“上帝”,因此在宗教中受到尊敬而乐于为人接受;在艺术中表现为图画和观察,在哲学中被看做认识与理解的思想。这几种形式和“国家精神”是不可分离地统一的。政治形式只有和“宗教”统一后,才能存在。
世界历史进程中的特殊民族精神,应该只被看做一个个人。因为世界历史是“精神”在各种形态中的,最高的、神圣的、绝对过程的体现。“精神”经过这种发展,才获得它的真理和自觉。这些阶段的形态,就是世界历史上的各种“民族精神”。
我们明确了“精神”的抽象本性,实现的各种手段,以及在有限生存中实现自己所采取的形态“国家”。现在要讲的是:
(丙)——世界历史的进程
在自然界中,变化无论怎样繁杂,只是表现一种周而复始的循环,“太阳下没有新的东西”。只有在“精神”领域的变化中,才有新的东西发生。这表明人类使命与自然事物使命是截然不同的。人类使命中,存在一种所有变化都归于它的稳定特性。这就是一种真正的变化能力,一种达到更完善的能力,达到“尽善尽美性”的冲动。这个原则将变化本身归纳为一个法则。它没有目的,没有目标,也没有用来衡量那些变化的标准,它努力达到的更完美的东西,完全是不确定的。
发展原则所包含的更广泛的原则是,有个内在的决定,一个本身存在,自己实现自己的假定。这个决定就是“精神”,世界历史是它的舞台、财产和实现的场合。“精神”是万物绝对的决定者,不受偶然事物摆布。“精神”只发展它本身存在的东西,实现自己的潜在地位。这种发展方式是直接的,不受反对和阻挡的。意识和意志是“精神”从使命到现实的媒介。它们的使命受“精神”鼓舞,因而有无限的力量和吸引力。精神是与自己斗争着的,它自己就是它不得不克服的可怕障碍。“精神”将自己要达到的自我“观念”遮蔽起来。
精神的发展,是一种非己所愿的、反对自己的过程。它发展的目的,就是“精神”,依照它的本质、依照“概念”的精神。这是发展的基本对象和主要原则。在世界历史上很多重要时期中,这种发展被中断。而在此后的时期,又须从头开始。我们同时也看到持续不断的发展。关于发展的形式上和不确定的见解,不能指明两种发展形式哪个优越,也不能使先前发展时代的没落对象可以理解,因此只能把进步看做外在的偶然。发展是唯一相关的,因此这些优越就是相对、而非绝对的。
《历史哲学》第一部分 绪论(8)
“自由”的意识是世界历史进程体现的原则。第一个阶段是“精神”沉没在“自然”中;第二个阶段是它进展到了自由意识;第三个阶段是这个仍然特殊的自由形式提升到了纯粹普遍性,提高到了精神本质的自我意识和感觉。
“精神”从无限可能性开始,只有在它的完满实现里,才能达到它的目的和目标。存在中不完美的东西,应被看做联系或包含着完美的东西的。因此,可能性是指某种应当实现的东西。不完美的东西就是一个矛盾,这个存在的矛盾不断被扬弃和解决了。精神生活本身的冲动,就是达到意识的光明,达到自己。
一般认为,“精神”历史的开端,必须按照它的概念来理解。一些人主张,在原始“天然状态”中,自由和正义是以完美方式存在的。这种观点只是理论反省的朦胧状态。另外一种主张是,历史上的假定出于历史事实和更高级的证明。但这样的理想早已被神学家发挥过了。“神的真理”也被想象为同样地明显。有人暗示,人类在最初状态中,就有一种无限深远和扩大的、由上帝启示的宗教真理。这个理论认为,所有宗教最初的历史都始于这种知识,而且它们还造就了无限荒谬、邪恶,以致亵渎了最初的“真理”。对于神的那种认识状态,对于其他科学知识状态,以及对于世界历史开端的认识,这一切都只是没有历史根据的假设。即使我们拿正确的历史概念来对照这些假设独断、主观的起源,也不能得到这些认识的历史根据。
哲学研究所采取的一贯而有价值的唯一方法,是在现有事物状态中,将自己体现为意识、意志和行动的“合理性”,当做研究历史的出发点。“精神”的无机存在,它的“优越”本身,不能成为历史研究的对象。自然的也是宗教的道德,就是家庭的孝悌。家庭从“历史”开端所经历的那个过程被排斥出来。当精神“统一”超出感情和性爱的范围,开始达到人格意识时,我们就看到了一个暗淡的中心,其中的“自然”和“精神”都不是明白、公开的;只有经过一番工作后,这个中心才能使“自然”和“精神”成为明白、公开的。只有自觉意识才是公开的东西,上帝只是它的启示。“自由”只是“公理”、“法律”这样普遍实体的理解与要求,以及适合它们的“国家”的产生。
各民族在实现这个使命以前,或许经历了漫长的、无国家的发展过程,在此期间在某些方面出现文化。这段史前时期不在我们研究范围内,不论这个时期后是否有真正的历史,或这些民族是否形成了国家组织。近20年来,关于梵语及欧洲语言和梵语联系的发现,是伟大的,揭示出日耳曼民族和印度民族的联系。相隔如此远的民族间的语言却有联系。前面得出的结论是,亚洲是个中心,各民族都是从这里扩散出去的;确定无疑的是,那些原来相联系的事物,经历了不同的发展。这些广泛的事件,是先于历史的,不属于历史范围的。
德语中,历史这个名词包含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指“发生的事情”本身和“发生的事情的历史”。我们必须假定,历史记载和历史行动、事变同时出现。家庭与部落的平淡事件,是不值得记忆的,而重大事变却会引起“记忆女神”摩涅莫辛涅的注意。但国家,要首先呈现出一种不但适合历史记述,而且是在自己发展过程中产生这类历史的内容。一个逐渐稳定的、发展成国家的社会,要求政府颁布正式的诰谕和法律,而非单纯满足当前需要的命令。这就产生了记录理智的、本身确定的,其结果持久的行为和事变的兴趣。为了“国家”形式和结构的长远利益,“记忆女神”赋予这一切永久性。但一个政体表面上法律和风俗的存在,是个“不完全的现在”。如果不认识它的过去,是不能彻底了解的。
各民族的史前时期,因为没有主观的历史记述和历史编年,也就缺少客观的历史。只有对“法律”有自觉的国家中,才有清醒的行为,也才能有在对这些行为的自觉,这种自觉才会产生保存这些行为的能力与需要。使我们震惊的是,印度这样一个富于精神和思想成果的地方,却没有历史。与此相对,中国拥有能够回溯到远古时代的历史。在印度,组织动力正要形成社会分化的时候,立即就僵死在纯属按自然本性划分的“阶层”中。在印度的生活和政治制度中,是不存在道德因素的。天然的区别将一切固定了,社会联系自然也是狂暴情绪的体现,没有进展到任何最终目的。“记忆女神”摩涅莫辛涅因此便找不到对象了。
《历史哲学》第一部分 绪论(9)
上面所述的,是历史的各种必要条件。因此尽管有社会纠纷、战争、革命与灭亡这样广大的过程,但并没有发生“历史”。另外,那个有声音语言的帝国,尽管扩大和发展了自己的联系,但它本身只是一种无人注意的进展。语言学的功能说明:在使用语言的各民族处于不发达状态时,各种语言已经有高度发展了。人类理智以其创造性和完全性达到了这个理论境界。当社会与国家文明发展以后,人类理智的完全性遭到耗损,语言因此变得贫乏和粗陋。语言是理论智力的外在表现。不借助语言的回忆和想象活动,是直接表现。但理论行动及其发展,与它相连的事实,仍然停留在无声的过去。语言的发展、民族的进步,仅仅在它们与“国家”接触或开始形成国家组织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