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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清醒地知道必须付出多少代价,测试过自己的承受能力之后,作出的一个选择。
而且,这并不是一锤定音的终极选择。自由除了质的定义,还有量的测度。在不同的时代,自由所经受的冲击和支付的代价是不同的,人们的认识程度和承受能力也是不同的。当必须支付的代价超过了承受能力,人们往往会选择放弃一部分自由。自由和代价是两个分不开的话题。
今天写得够长的了,下回再接着写吧。
盼来信!
林达
第三封信
卢兄:你好!
谢谢你的来信。你说正在等我的“下回分解”,才发现自己一停笔已经不少日子了,真是抱歉。
昨天是星期日,我们去了市中心的“人权节”,很是有趣。在这里,每个城市都有各种各样的节日,一般都安排在气候最舒服的季节。一方面,给人们提供一个轻松愉快的假日休闲去处;另一方面,这些节日的主办单位也可以有一笔收入。我们所居住的城市也有这样的节日。这种节日有各种各样的主题和名称,例如,苹果节(庆祝苹果收获),樱花节(在大片盛开的樱花树下赏花),等等。主要形式都差不多,最多的总是小吃摊,然后,就是卖各种小商品,小工艺品的。正中总是有搭建的临时舞台,鼓乐歌舞不断,十分热闹。有时还有化妆游行。整个安排,比如在市中心划出一块禁车区,附近的交通管制,警察维持治安等等,都是由当地政府协助完成的。
“人权节”的名称听上去严肃了点儿,但是整个形式和其它节日差不多,有的是好吃好玩和好看的。你猜猜这一天该着谁最不高兴?是开饭馆的。以为大家都在小吃摊上吃饱了,顾不上再照顾饭馆的生意了。
整个气氛确实就象过节,唯一不同的是,在“人权节”上,最好的中心地段只有非盈利组织才能在里面设摊。任何一个地方,呼吁人权的呼声最高的,往往总是处于少数,处于劣势,处于被动地位的人和团体。在美国也是一样。这一天,是这些组织特别高兴的时刻,他们拉起横幅,放上宣传画,卖他们自己出版的报纸,散发宣传品,等等。他们的观点,宗旨,目标包罗万象,什么样的都有。从保护环境,保护宠物,到共产党,托洛斯基派,民兵组织……,应有尽有。他们之间的观点有很多是互相冲突的,甚至是誓不两立的。但是,在这里,在春天暖暖的阳光下,他们比邻设摊,友好相处,绝对没有剑拔努张,一争高下的景象。他们都积极地向过往行人阐述,或者说兜售自己的观点,以赢得听众。“言论摊”在这里就象小吃摊一样在争取人们的光顾。
说真的,这些人挺吃力的。你想想,在一个什么都可以说,什么都有人说的地方,你要想脱颖而出,引起人们的特别注意,可不就是怪难的吗?
我们逛了一大圈之后,来到中心广场。小小的广场安排得十分紧凑,台上的摇滚乐正在兴头上。一个大概是跟儿童有什么关系的组织,派出了两名女士正在给小朋友的脸上画各种好看的图案。不知哪个组织提供了好几罐彩笔。让大家在广场的水泥地上,随心所欲地涂抹写画自己的想象和理想。我们在托洛斯基派的摊位上买了一本他的自传,还在共产党的摊位上看到了久违的毛泽东戴着军帽的大幅画像,看到了“文化革命”出版的小册子。我翻了翻,“红卫兵文艺小分队”在里面摆着很革命的姿势,“赤脚医生”正背着药箱在向我微笑。
我们恰巧认识这个摊位上的一个小伙子,他叫杉尼加。他剃着一个“朋克”头,头发染了一点绿色,头颈里挂着一条粗粗的铁链条作装饰,牛仔裤破得很时髦。他的兄弟是美国共产党的党员,他也参加共产党的活动,他们的头儿是一个马克思家乡来的德国人。据说他们每周开一次会研究革命大业,总是通霄达旦,以至他第二天总是不能再上班。为此他甚至几次丢了工作,依然为理想在所不惜。杉尼加实际上是个十分腼腆,和善的小伙子,只有19岁。他对中国发生的“文化革命”的了解,只限于当时中国向海外发行的宣传品的范围。其实,他在诸多中国留学生来到这里以后,已经听到了许多不同版本的“文革故事”,但是他宁可相信那些30年前的宣传品,也不愿意让留学生们那些扫兴的故事,搅了他19岁的乌托邦好梦。看到他,使我们又想起前年我们去旧金山时,一个朋友讲到她遇到的“美国红卫兵”。
这位朋友在旧金山的“中国城”也遇到一个美国人积极向她宣传“文化革命”。她想,你这家伙在美国吃饱喝足,昏了头对中国来的人奢谈什么“文革”。当初,我们谁也没有逮着机会向中国的“文革宣传者”喝它一声,这回可不想错过机会,就用英语对他大叫了一声“闭嘴”。我们一群听了都哄堂大笑,觉得颇为痛快。尽管,这个朋友和我们大家都知道,谁也无法让他真的“闭嘴”,因为他有言论自由,这是宪法赋予他的权利。那就是我上封信中所提到的“权利法案”。它的第一条就是:“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申冤的权利。”一般认为,在整个宪法修正案中,这是最重要的一条。当然,有了这一条,说什么都可以,嘴是挺痛快的,可耳朵就不一定舒坦。因为你时时有可能听到你不喜欢的,讨厌的,甚至极其憎恶的言论,但是,也同样因为有了这一条,谁也无法真的让别人闭嘴了。
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第一句,即“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简称“不得立法”条款,是美国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的灵魂,称之为字字千金也毫不过分。我以后会慢慢给你解释这一条的深刻含义。你一定记得,我们尽管只是普通人,在一起的时候,倒也琢磨过民主自由的含义,甚至还琢磨过为什么必须有言论自由。我们谈到过,在大众语言中,民主自由总是象四字成语一样连在一起,而实际上,它们只是凑巧因为同是被人们追求的目标,才被许多人一糊涂而误以为是一回事。包括希特勒在内的不少专制体制都不失时机地利用过人们的这种糊涂。其实中国人倒是应该很能理解辨别其中的差异,甚至明白它们水火不相容的矛盾冲突的。只需这么一想马上就清楚了:“文化革命”那样的“大民主”一来,那些掌握了真理的少数人别说是自由,还会有活路吗?
我们想过,也许,正是考虑到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人们的普遍认知水平受到局限的情况下,必须避免任何人以“民主”的借口扼杀思想扼杀真理,或者干脆谋杀了那个口吐真言的倒霉蛋。所以,才必须有言论自由。我们当时还谈到,言论所表达的思想,是最丰富最无从把握的,其发展是与人类共存亡的。也就是说,只要人类还存在下去,就没有终极真理和绝对真理。谁也不能仗着人多势众就不准别人开口。如果把这个问题用通俗化的简单语言来表达,那就是在中国大家都熟悉的一句话: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
直到我踏到美国的土地上,我还以为,美国人把言论自由看做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因为他们和我们有共同的理解:正是为了保护在任何时间空间里有可能存在的“潜在真理”,所以,才不给任何人以绝对真理自居,并且迫使别人服从的权力,或者象我们以前熟悉的说法,真理越辩越明。
可是你一定没有想到,这居然是一个天大的误解。美国人心中的言论自由,与真理不真理根本不沾边。美国的权利法案第一修正案的关键就是:言论自由与真理完全无关。
其实很多国家的宪法都有言论自由这一条,并不是什么稀罕玩意儿。那么,美国的权利法案有什么特殊的地方呢?它的特点就是规定了政府不得立法剥夺这种自由。也就是说,政府不能借口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其他任何非常状态,去剥夺或限制人民的宗教,言论及出版自由。为什么呢?就因为美国人对于这些权利的理解与我们当初的理解大相径庭。
他们认为,这些自由是基本人权,即,这是一个人与生俱来天赋权利。如言论自由,只要是一个人,就有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利,这跟发表言论的这个人是好人还是恶棍没有关系,这和表达出来的东西是真理还是谬误也毫不相干。哪怕他的思想是彻头彻尾的谬误,哪怕假设有一种方法,可以鉴定出他的思想不论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绝对是谬误,他作为一个人,还是有权利说出他的想法来。说出来,是合法的。
但是,这么说只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并没有回答你的好奇,你提出的大问题还在这里:到底是怎么个自由法呢?
当然,在来美国之前,我们就知道这里有言论自由这么回事。然而,真正看到这里五花八门的言论,还是发现自己以前的想象力不够丰富。很多中国人能够想象得出的最大的自由,大概就是毛泽东在反右运动之前,在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阶段里所作的形容和定义:“有选举权的,宪法就规定他有言论自由,我们就得让人家讲话。我可以批评他,他也可以批评我,这就是言论自由。”我们还远非精英之类,对于言论自由的想象力到此为止也已经够可以的了。
那么,在美国,言论自由是什么呢?说白了,它的意思就是不管你说什么,写什么,只要不真干,都无人干涉。真干的话,必须受法律约束,合法的行,非法的不行。因此,基于美国复杂的移民背景,你在这里不仅永远可以听到不同声音,而且,可以听到超出你想象的千奇百怪的无数种不同声音,包括滥用言论自由者发出的不和谐音。
这非举点例子不可。
你比较熟悉的美国运用言论自由的例子,是当年的黑人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他是基督教黑人教堂的一个牧师,他充分利用了宪法中“言论自由”的条款,坚持非暴力,他发动的呼吁人权的走向华盛顿和平大游行,吸引了包括许多白人在内的二十五万人,成功地使六十年代黑人争取人权的运动达到了目的。由于他被一个白人的种族主义分子所暗杀后,毛泽东曾经发过唁电,因此,一般中国人对这个名字都不陌生,虽然在中国对他有深入了解的人并不多。他和这一段历史在美国的公共电视台经常播放,他的生日被定为国定假日,在电视上你可以无数次地看到他的著名演说:“我有一个梦……”。这是很典型的运用言论自由的正面事例。
可想而之,当时的美国政府对日益声势浩大的民众动荡也伤透脑筋,但是,他们却只能对整个运动的领袖听之任之。因为,马丁·路德·金是合法的。枪杀他的詹姆斯·厄尔·雷是一个白人的极端分子,这一行动只是他的个人行为,与美国政府没有任何关系。这个人如果只是象其他所有的白人种族主义分子一样,仅以言论表达他的意见,那么他在美国也是合法的,可是他走了极端,杀了人,被判定为一级谋杀罪,处以终生监禁。最近,他曾提出假释要求,被否决了。所以,他至今还待在大牢里。
马丁·路德·金是诺贝尔和平奖的获得者。他认为“手段代表了在形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