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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通俗演义--民国演义 作者:蔡东藩-第5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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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低首下心,愿将条款中第(一)(二)(三)号,酌量承认。日置益尚未肯干休。各省人民,热度愈高,每日驰电到京,争请拒约。袁总统尚电饬各省官吏,令他严加取缔,所有议约事件,誓当力争,不轻承认。外交部亦电达各省,略言:“日本条款,正在严重交涉,不肯放弃主权”等语。无如条约让步的消息,已约略传将出来,各省将军巡按使,亦有些忍耐不住,便由江苏将军冯国璋,联络十九省将军,一一具衔,电达中央。略云:
  日款发生,亡国预兆。国家既处如此危险之地位,国璋等对于中华民国,同膺捍卫之责,义不容袖手旁观,一任神州之陆沈,且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国璋等分属军人,必尽其军人救国之天职,凡欲破坏吾国领土之完全者,吾辈军人,必以死力拒之。诚能若此,何至亡国。中国虽弱,但其国民尚能投袂奋起,以身殉国,所望大总统与政府,群起严词峻拒,勿稍畏葸,我军民等当始终为后盾也。乞鉴察!
  又电致外交部云:
  中日交涉发生,各省人民,具爱国热心,纷纷电请拒绝,暨呈递条陈意见书者,计先后二百余起,不闻贵部一置可否于其间。在无知人民,议论纷纭,谓政府讳莫如深,甘心媚外。惟是外交公例,有应守秘密之义务,贵部核议之事件,固未便宣布国内,在大部为国家代表,当交涉之冲,任交涉大事,应如何上保主权,下顾舆情,折冲樽俎,化干戈为玉帛,以慰京外人民之希望。迭据贵部宣言,亦明明自命为鞠躬尽瘁,严重交涉,不肯放弃主权之利。国璋等闻言之下,钦佩莫名,乃何以按之事实,迥不相同?全案尚未了结,而权利之丧失,已复不少,下此更不忍言。且国际交涉,为何等事?此次要索条件,又为何等事?岂得轻图一时之省事,贻中国将来莫大之隐忧?如果丧失主权,则日后国家沦于附属,所以为民国前途危,为大部当局惜,而不能无疑焉。目前讨论条件,尚可以口舌力争,为杜弊防患之本,如使条约成立,则将来日人之照约行为,尚不知有何能力,足以制止?况在修正期限之时,岂容一味退让?想大部办理交涉之初,具何等毅力苦心,以情理度之,必不出此。
  然责备贤者,春秋之义,以大部之明,或不至堕日人术中,质其条约上之精神,以为我允其要求,彼当为我保全领土之完全。然以中国水陆之广大,纵有事故,日人有何兵力,足以保我而无失?现邦交素睦,尚为此极酷烈之要求,一有微劳,势必无以复加,而问罪立至。用敢不揣冒昧,备词质问,并联合各省,联络防务,为外交后盾,望勿畏强御,按以公法,权以公理,和平解决,是所厚望。至内容如何办法,仍乞秘密示知,不胜翘企之至!
  此外如长江巡阅使张勋,及广东惠州镇守使龙觐光等,亦均通电政府,决请拒约。还有陆军总长段祺瑞,且因中央电达各省,愤然主战。正是:
  强权世界无公理,民国干城有武夫。
  欲知袁总统如何主张,且至下回续叙。
  
  日本公使日置益,提出二十一条件,不交我国外交部,竟面递袁总统,是已可见日人之用心,为袁氏称帝之交换条件,故直接与老袁交涉,不必依国际公法,须与外交部磋议也。迨袁氏以条件严酷,乃执外交部三字以相饷,而日使至外交部,即有秘密之嘱告,秘密秘密,此二字中,非含有极大关系欤?且日使嘱守秘密,而老袁果惟命是从,双方会议数次,而全国人士,尚未知条件之内容,迨经外报宣布,舆论譁然,即官僚派人,亦多极力反对。试观十九省将军之联衔拒约,见得人心未死,公道犹存,为老袁计,不即当看风转舵,临崖勒马耶?乃及此而犹不悟,而袁氏真愚矣,而日人之威吓胁迫,乃因此而益甚矣。呜呼哀哉!是正民国之气数!
  
  第四十三回 榻前会议忍辱陈词 最后通牒恃威恫吓
  却说十九省将军,及张巡阅使、龙镇守使等,联电中央,力请拒约。袁总统不得不答,当有复电宣布文:
  电呈均悉。立国于此风云变态无常之世界,必具有一种自立不挫之精神,有自立不挫之精神,人虽谋我,焉能亡我?民国肇造,如初生之孩,资人扶助,庶无颠倒之患。各省将军受任以来,皆能以拥护共和为己任,热诚爱国为前提,洵民国之幸也。本大总统受国民之付托,惟有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对于国家存亡重要之关系,讵敢忽略?仍是欺人语。日来中外对于中日交涉,尤多猜疑,忐忑不安,国民爱国之热诚,于此可见。惟天下自有公理,无论如何艰难解决之问题,持以公理,自能剖决。如金虽坚,炼之以火,未有不熔。但天下之大患,防不胜防,往往防之于此而漏之于彼,今日危难,不止一端,要惟同心相济,合力进行。而保护外人,尤宜谨慎,我尽东道之谊,斯无衅隙之生,误会消灭,国交巩固,各将军勿为疑似之言所动,是所至盼!
  越数日,又有一告诫的电文云:近来关于中日交涉,政府接到各省将军及师长等电报多起,均有所献替。此项电文,具征公忠。惟该将军既属军职,自应专致力于军事,越俎代谋,实非所宜。现在政府正殚精竭能,以解决此目前所遇之问题,虽不敢谓事事能取信于国民,但国家之利益,断无不保护惟谨。该将军等正宜尽心军事,不必兼顾外交。须可令尔秘密卖国!
  如有造谣生事者,仰该将军协同地方官禁止,至要勿误!
  此外又有数电,无非说是:“中日协商,渐就和平,可无他虞。各将军巡按使,总宜劝谕人民,持以镇静,一俟交涉解决,自当宣布内容”云云。就是外交部总次长,亦有公电传达,略称:“前后会议,已历多次,现日使已允将条件寄回政府,请示修正,暂停谈判。昨至十三次会议,知全案确已修正,当即通融磋商,以期和平解决。京中报纸,及外间谣传,统属无凭,必待全案公布,是非乃定”等语。各省大吏,及全国志士,接阅此等电文,才把一种激昂愤勇的气概,稍稍恬退。究竟日本是否让步,政府能否力争,大家还是疑信参半。
  嗣经交涉了结,才识当时会议的情形,由小子依次演述。自初次谈判以迄第七次谈判,彼此争辩,茫无头绪,上文已约略叙明。至第八次会议,乃是三月九日,谈判进行,逐条讨论。陆总长徵祥,先提出第一号第一条,须俟至欧战平定,加入讲和大会,再行定议。且声言中国政府,如承认第一条,须以交还胶澳为对待条件。日使日置益道:“我国用兵胶澳,损失颇多,理应如何解决?”陆徵祥答道:“自贵国用兵青岛,敝国人民,损失甚巨,应向贵国索偿,难道还转加敝国吗?且战事已平,所有税关邮电,应照向来办法办理,军用铁路电线,即行撤废,租界外军队,先行撤回。到胶济交还时,租界留兵,亦应尽行撤去。”日置益微笑道:“有这许多条件么?现且暂从缓议。请问这第一号第二条,是否允诺呢?”议入第二条。陆徵祥道:“第二条么?敝国允自行声明,不将山东沿海及岛屿让与他国。”日置益道:“第三条呢?”入第三条。陆徵祥道:“第三条所说烟、潍或龙潍铁路,倘德国允抛弃借款权利,当先向贵国资本家商借;就是第四条商埠问题,敝国允自行添开罢了。”第三、四条,接连表过。日置益道:“第一号共计四款,据贵总长意见,当转达敝国政府,请示定夺。惟第二号的条件,须完全允诺为是。”陆总长道:“旅顺、大连湾的租借期,及南满洲的铁路权,前清已有成约,当可商量。惟安奉铁路,与该数处情形不同,不能援以为例。”议及第二号第一条。日置益忿然道:“旅顺、大连等处,不过连类带及,此条注意,实为安奉铁路,若安奉铁路的租借期,不肯允诺,何容向贵国要求?”陆总长再三辩论,日置益只是不从,嗣且攘臂起座道:“此条不允,无须别论,当决诸兵力便了!”又肆恫喝。曹汝霖插口道:“贵公使何必动怒,总可和平议决。”日置益道:“这条不允,那条又不允,教我如何答复政府?且敝国上下,愤激得很,如不达目的,就使劳师费饷,亦所不惜。本驻使为全国代表,若事事通融,岂不要受全国唾骂么?”陆总长到了此时,只得答应下去。日置益方才复座,问及第二三条。陆总长道:“南满洲可添开商埠,贵国人民,可与敝国合办农恳公司,若欲内地杂居,及土地所有权,是与我主权有碍,贵国政府,向来声言保全中国领土,此条件似违初意。”日置益道:“我国并不要占你土地,不过令人民营业,较为便利罢了。”明是殖民,何得谓非占我领土?曹次长又应声道:“如贵国人民,欲杂居内地,须归敝国管辖,贵国应撤回领事裁判权。”日置益又复摇首。陆徵祥道:“且先议下文各条。搁过第二条,转入第四、五、六、七各条。第四条的开矿权,除已探勘及开采各区,准可通融,惟须按照中国矿业条例办理,第五条略加更改,如敝国需借款造路,或抵借外债,可先向贵国资本家商议。第六条南满洲的顾问,尽先聘用贵国人,东部内蒙古,殊不适用。第七条吉长铁路,应改为全路借款,重订合同。”日置益闻言,又勃然道:“第二号的要点,实在二、三两条,余外尚是枝叶,贵政府不允照办,敝政府万难容忍。就是这第三号的汉冶萍公司问题,与敝国人民有密切关系,倘贵政府倡言充公,或提议国有,或借第三国为抵制,实与敝国投资家,生出无穷危险,贵国亦须绝对承认此约,方免后虑。”陆徵祥道:“敝国政府,当声明不充公,不国有,不借用第三国外资,可好么?”说明第三号第一条。日置益道:“第二条应如何解决?”陆徵祥道:“这条是又碍领土权,不便承认。”日置益复道:“第四号第五号呢?”陆徵祥迟疑半晌道:“均不便承认。”撇去第四、五两号。日置益向外一望,天色已暮,便道:“贵国太无诚意,看来此事是难了呢。”言毕,即起身别去。
  过了一两日,闻日政府调集海军,准备出发,一面借换防为名,增派陆兵至山东、奉天,大有跃跃欲试的形势。袁政府未免心慌,只得质问增兵理由,再请日置益商议,迭经三次,无非为南满洲、东内蒙及汉冶萍公司诸条件,双方仍然未决。日置益乘马驰回,马忽跃起,竟将日置益掀下地来。亏得马夫将马带住,日置益才保全性命,但左足已是受伤,由仆役异入使馆,卧床呻吟去了。人不如马。袁总统闻日使受伤,当遣曹次长汝霖,向日本使署问疾,备极殷勤,日置益总算道谢,并言:“日政府已停止派兵,只中政府须顾全邦交,毋再固执”等语。曹汝霖又道:“贵公使近患足疾,且待痊后再商。”日置益道:“敝国政府,日望贵国允诺,令我急速办了,我适患伤足,病不能行,还请贵政府原谅,会议地点,改至敝署方好哩。”曹汝霖道:“且请示总统,再行报命。”于是珍重而别。
  越二日,日置益请参赞小幡为代表,至外交部为非正式会议,且约至日使署续议期间。陆总长以为未便,小幡不从,乃订定三月二十三日,开第十三次会议。届期陆、曹二人,同往日本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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