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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亲,也把婚退了,求慕清在家(俞樾《右台仙馆笔记》卷一)。许氏女的那一番议论,说明在残酷的封建制度下,女子出嫁后可能遇到的种种不幸,因此,还不如独身的好。守清、慕清,是妇女丧失人生乐趣情况下的婚姻习俗。未婚而守节,在社会上层也有不同的看法。有反对者,理由是:据礼法规定,未婚夫死,未婚妻列入齐衰之服,三年丧毕,就可以脱离关系了;再说婚姻包括一系列仪式,有定婚礼、结婚礼,未婚夫亡,即没有举行过结亲仪式,算不得真正夫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守贞是诡僻的行为,不符合圣贤的礼教。嘉道时学者俞正燮说:
后世女子不肯再受聘者谓之贞女,其意实有难安:未同衾而同穴谓之无害,则又何必亲迎,何必庙见,何必酒食以召乡党僚友,世又何必有男女之分乎!
他认为赞扬贞女的人是贤者没有认真思考这些问题的缘故(《癸巳类稿》卷十三)。比较起来,还是倡导守贞的社会舆论强大。清朝政府对于守贞既不反对,也不鼓励。“独室女未婚守节及以身殉者例勿旌”(《朱文端公集》卷二)。规定是这样,然而旌表的贞女并不少。总之,统治阶级的提倡,是产生守贞、慕清现象的重要原因,即使俞正燮等反对守贞的观点,也是在圣贤规范里打圈子,并不能揭露封建势力压迫妇女的实质,因而很难起到制止守贞的作用。
守节者、殉葬者中,社会上层家庭的女子比较多。但是,下层妇女中有一种守节现象,当作深入分析。先看几个操持家务的孀妇事例:
宝山潘杨氏,“家贫,凭十指以给衣食,奉翁姑,孝养无缺”。
同县李周氏,“日治布以课子读”(光绪《宝山县志》卷十一)。
奉贤曹吴氏,“佣工奉姑,生养死葬,凡曹姓柩,无祀暴露,概为埋瘗”。
同县范沈氏,“抚孤耕织,营葬三世”(光绪《奉贤县志》卷十四)。
金坛刘汤氏,“家无斗储,勤十指以给”。
同县史程氏,“日夜纺织,易布易粟”(民国《金坛县志》卷十)。
这类资料很多,在地方志的列女传里可以随手拈到。有浓厚封建思想的地方志作者,利用她们的孝顺公婆宣扬三纲五常的道德伦纪。不管潘杨氏等人的行动是否出于封建伦常的支配,她们的行为本身却更重要。她们是贫穷的妇女,她们的劳动维持了由于男子死去而陷于绝境的家庭,她们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使老人得其终,终而有葬,使儿童得其育,长而成人。这是有社会责任感者敬老养幼的美德。妇女再婚现象的普遍存在统治者反对和阻挠寡妇改嫁,就表明这件事情中有斗争。对于这个问题,社会上存在三种力量:一方面是阻挠女子再婚,一方面是要求再婚的权利,还有一种破坏妇女贞操的恶势力。
世态剪影(二)第11节 旌表贞节与寡妇再婚(3)
在清代,寡妇再婚的现象具有一定普遍性。在上海,“闾阎刺草之家,因穷饿改节者十之八九”(同治《上海县志》卷二十四)。改嫁的女子占到寡妇的百分之八九十,是绝大多数。再婚妇女是“失节”之人,为统治者所蔑视,所以她们的事情很难见于记载,偶尔在表彰节妇的时候,记下她们,以显示节妇气节的高尚。要之,记载少并不能改变寡妇普遍再婚的事实。
部分女子的再婚,在思想认识上有基础。允许、同情妇女再嫁的思想在下层民众中存在着。笔者见到一些寡妇、贞女的亲友劝其改嫁的资料,颇能说明问题。有的丈夫在弥留之际劝妻子在他死后改嫁,如太仓张祥麟对妻陶氏说:“家贫母老,生无所资,我死汝即嫁,第勿弃我母也。”(王宜畲《太仓州志》卷二十三)。有父母劝女儿改嫁的,有公婆劝寡媳出走的,有亲朋邻里劝再婚的,南陵吴懋馆妻任氏寡居,“家贫如洗,人皆劝其改适”(民国《南陵县志》卷三十五)。
从这些事例中不难发现,被劝改嫁的寡妇多是穷人,劝人改嫁的也多是穷人,他(她)们是劳动者。由此可见下层民众与统治者对寡妇再婚问题看法不尽相同,下层民众认为寡妇再婚是可以理解的,是合乎情理的,应当被允许。他们对那些节烈之妇,在同情之中,也有所贬责。嘉庆时,浙江乌程有一个沈氏嫠妇,家贫而不改嫁,活活饿死,她的母亲和姐姐都是再婚的妇女,沈氏生前劝母亲不要改嫁,姐姐改适了就和她断绝往来。沈氏死后,她母亲说她“愚”,想不开,落得年轻轻死亡的结果。经她母亲说,“于是里中人咸以愚妇目之”(张士元《嘉树山房集》卷十、张海珊《小安乐窝文集》卷四)。这表明社会下层民众认为贫苦守节乃至死亡是不值得的,对沈氏持否定态度,这与统治者的观点成了鲜明的对照。在学者中也有人持有允许寡妇再婚的思想。俞正燮《癸巳类稿·节妇说》中认为对寡妇应抱这种态度:“再嫁者不当非之,不再嫁者礼敬之斯可矣。”钱泳在《履园丛话·改嫁》中指出阻挠孀妇再嫁是“讲道学之误”,他说妇女是否再婚,应该“看门户之大小,家之贫富,推情揆理,度德量力而行之可也,何有一定耶!沈圭有云:兄弟以不分家为义,不若分之以全其义。妇人以不再嫁为节,不若嫁之以全其节”。他们同情因贫穷而再婚的寡妇,与社会下层的思想相通。他们是接近下层人民的贫儒,能够多少反映一点下层民众的思想感情。
强迫寡妇再婚与盗卖嫠妇的社会恶势力
为争取生存而再婚的孀妇是出于自愿,婚事的主动权基本上在她们手中,也有寡妇不愿结婚而被强制进行的,其中又有几种情形:
其一,因财产继承问题而被迫。清朝政府规定,寡妇改嫁,“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七八三)。即改嫁妇女不但不能接受前夫的遗产,连嫁妆也不一定属本人。因此,有的寡妇家拥有较多丈夫遗留的财
产,她的族人为了霸占它,就逼迫孀妇改嫁。江苏巡抚陈宏谋在乾隆二十五年(1760)发布的《保全节义示》中说:“三吴恶习,妇女守节者亲族尊长中竟有无良之徒,或因有田产垂涎侵分,……多方逼逐,令其改嫁。”(《培远堂偶存稿)卷四十六)常熟顾晓岳妻潘淑清守寡,“族人觊觎遗赀,朝夕逼嫁”(乾隆《苏州府志)卷七十一)。
其二,为夫家所卖。有些贫穷人家,使寡媳出嫁,既可减轻家庭人口负担,还可得些财礼。宣城谈良逵之父卖寡媳稽氏,后者不乐意,也强迫出去(嘉庆《宁国府志》卷三十二)。崇明人瞿发,以七折钱24两财礼,把寡媳嫁给秦观受(中国第—历史档案馆藏档·内阁题本·刑科·土地债务类)。
其三,社会恶势力盗卖寡妇。南汇有“扛孀”恶习,即流氓勾结寡妇所属宗族的恶人,私自为孀妇立婚书,夜间抢人,强行嫁卖(光绪《南汇县志》卷二十)。
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点认识
其一,再婚、守节是对立的行为,基本上是不同社会阶层的思想和行为。实质上守节是已故丈夫还在支配、统治活着的妻子。改嫁在社会下层民众家庭的女子中出现的比较多,是妇女要求生存,要求重建和争取幸福的家庭生活,它曲折地表现了社会下层的某种抗争。
其二,私有制既要求女子守节,又破坏妇女贞操。要求妇人守节为私有制所决定。有产者害怕寡妇再嫁,带走丈夫的遗产,所以阻止孀妇再婚,所谓“从一而终”的说教,不过是为这个经济利益辩解而已。但为了财产的继承,又有人强迫有财产的孀妇再嫁,则是从事破坏妇女贞操的行为。私有制使得人们对保持妇女贞操问题产生矛盾,从这个矛盾中,看不到它所谓的神圣的贞操的必要和原则,它的原则与其说是保护妇女的贞操,无宁说是以财产的转移破坏妇女的真正贞操。因此,传统社会下妇女也无真正的贞操可言,就此而言,女子要求再婚的斗争也是完全正当的,更不要说再婚本来就应该是女子的权利。
世态剪影(二)第12节 袁机“遇人不淑”的不幸婚姻(1)
袁机(1720~1759)为世称“袁家三妹”之一,是18世纪文坛领袖之一袁枚(1716~1797)的三妹,另外两妹是四妹袁杼、堂妹袁棠(1734~1771),三人都是才女,“而皆多坎坷,少福泽”(《随园诗话》卷十),袁机尤其不幸。为什么会不幸,这是本文在交代她的生平之外,所要探讨的问题。
袁树《哭素文三姊》并序
笔者检索部分文史方面的论文索引,未见近人有研究袁机的述作,偶见于辞书的释文,讹误甚夥,故而不惮其烦,先说明记载她历史的原始文献。
《清代闺阁诗人征略》中关于袁机、袁杼姐妹的记载有关袁机的历史资料不多,仅在一些著作里有她的小传及片言只语,这些图籍是:光绪《杭州府志》;《清史稿》;嘉庆《如皋县志》;袁枚《小仓山房文集》、《诗集》、《随园诗话》;袁机堂弟袁树《红豆村人诗稿》;袁杼《楼居小草》;袁棠《绣余吟稿》;袁机外甥陆建《湄君诗集》;施淑仪《清代闺阁诗人征略》;蒋敦复《随园轶事》;徐世昌《晚晴簃诗汇》等。这些书中,惟袁枚的著作涉及袁机史事较多,而袁机堂弟袁树于乾隆二十四年(1759)袁机死后所作的《哭素文三姊》(有序)(《红豆村人诗稿》卷四)有事实,有评议,诚可先抄录出来,以便读者对袁机其人有个印象。诗、序原文如次:
姊讳机,字素文,别号青琳居士,存斋兄胞妹也。静好渊雅,有不栉进士之目。归如皋高氏,遇人不淑,抑郁终身。今年十一月十三日终于随园,年四十。合族齐悲,众口同叹。先是姊病时,余随兄俱至维扬,闻信奔归,姊已气绝。殓后三日,余又匆匆渡江,客旅以墨和泪,制哀辞四章。
解读诗书性最淳,每从谈论见丰神。
若为男子真名士,使配参军信可人。
宝镜竟同残月缺,芦帘空掩落花春。
纵教史书传遗迹,已负从前金粟身。
犹记床中病卧余,珊珊玉骨影清癯。
持家尚替兄筹策,煎药还为弟惜须。(姊病笃时,余亲执汤药,姊笑谓余云:“弟须无多,当留作苦吟捻弄。”盖用李故事。委顿之际,其闲雅尚如此。)
病识事烦容婢懒,坐嫌力弱倩人扶。
多愁薄命兼难老,如此伤心世恐无。
少守三从太认真,读书误尽一生春。
无家枉说曾招婿,有影终年只傍亲。
荡子已亡方掩涕,慈姑犹在更伤神。
灵前剩有痴顽女,也着麻衣学谢人。
高堂垂白泪双流,弱女伶仃未解忧。
教养竟交孀姊替,晨昏添与阿兄愁。
频搜奁箧收遗稿,略剩珠玑见远谋。
更恸生无佳偶配,死犹孤冢各千秋。
袁机自撰的《素文女子遗稿》,研究者当然也可以把它当作其作者的历史资料来应用。
“不栉进士”与“遇人不淑”
袁树说袁机“有不栉进士之目